第一章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综观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论著,可以发现,不同的学者虽然对其各自使用的“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43]但无论是实际上将法律文化当作类似于“文化”那样的泛化概念,还是有意识地将其限缩在观念之维的层面,在概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典型特征时,通常都会就其在诉讼方面体现出来的所谓特征大书特书。而以往被许多学者认为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诉讼方面之典型特征的,便是耳熟能详的“无讼”,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息讼”“厌讼”“贱讼”“耻讼”“惧讼”等具有“家族类似”之特征的概念群。

具体而言,先前的研究常常强调“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影响悠久的法律传统”。[44]一些以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为研究特色的作品,则往往致力于建构对极性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将“无讼”视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价值取向,以之区别于据称是将“正义”作为其价值取向的西方法律文化,并下断言说,“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实现大同世界最基本的标志,不仅意味着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也启发我们,要理解它的形成,应该从古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和中国古代文明的特点入手”。[45]与此类说法相呼应,“厌讼”亦被视为这一价值取向影响之下形成的社会心理结构。例如有学者明确强调,“对于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和谐’与‘无讼’的理想决不是毫无意义的、甚至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它们不但作为一种永恒的理想长驻在中国人(无论是官僚还是百姓)的心中,而且作为一种终极的目标,规定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总体发展方向,作为一种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引导着各项诉讼机制的建构、规范着各种诉讼活动的进行,并支配着人们的诉讼心理和诉讼观念。……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传统中,最具特色、也最具文化底蕴的,恐怕还是迷漫于社会上下的‘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以及由此导致的息讼之文化趋向。……‘厌讼’、‘贱讼’之诉讼心理与‘息讼’之文化趋向恐怕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最独特、也最怪诞的一面了”。[46]

随着此方面研究的日益深入,上述这些关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看法,如今正在受到冲击和挑战。如同本书导论中的学术史回顾部分业已大致介绍的那样,晚近以来的一些研究成果,从不同的侧面向人们具体展示了一幅幅有异于旧有印象的社会景象,亦即大致从宋代以来,“健讼之风”不同程度地向全国许多地方渐次弥散,一些百姓据称“鼠牙雀角动辄成讼”,越来越多的人们正日益被卷入诉讼之中,到了明清时期更是如此。面对不同时期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当中存在的上述观点分歧,厘清其各自借以展开论说的核心范畴、主要方法和思维框架,剖析其利弊得失,是本章力求完成的学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