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研究
- 王克稳
- 487字
- 2023-04-21 19:33:49
第二章 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的制度性条件
自然资源不是传统民法上的物,自然资源特许权也不是传统民法物权,自然资源特许权要以有偿方式出让,必须具备一定的制度性条件。首先,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要求特许权具有财产权价值。由于自然资源特许权是人对物(自然资源)的权利,因此,我国自然资源特许权的财产权制度需准用物权的制度模式构建,其物权化是有偿出让的制度性条件之一。其次,市场条件下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是指作为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以体现特许权价值的价格将特许权出让给资源使用人。因此,特许权的出让价格应当体现特许权的财产权价值,而特许权的财产权价值唯有通过建立市场化的出让机制才能体现出来。由此可知,建立市场化为主的特许权出让机制,包括建立市场化为主的定价机制和竞争性为主的出让方式,是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的制度性条件之二。最后,自然资源特许权是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使用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对自然资源特许权的产权属性及其有偿出让制度的构建具有重大影响。规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基本保障,也是自然资源特许权有偿出让的制度性条件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