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既有文献评述

关于外国投资对国家主权和安全影响的争论是传统国际政治经济学聚焦的重要议题。鉴于相关文献浩如烟海、内容庞杂,而文献评述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既有成果的贡献和不足,在此基础上确定本研究的理论基点和逻辑框架,因此,本书只关注与本书核心研究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并就此对学术界的既有研究成果作出评述。

联系本书的核心问题——针对中资企业赴美并购,为什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和程序存在显著差异?本书需要回顾与中企赴美并购审查相关的既有研究成果,同时将其大致概括为三大部分:一是美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追溯美国外资并购监管政策变迁的根源;二是中企赴美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剖析美国外资监管部门审查中企赴美并购的本质;三是美国政府对中企并购审查的实践,归纳美国应对中企赴美并购审查的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经济全球化兴起和相互依赖加深,经济学者对外国投资的研究深入不同类型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所产生的不同经济和社会效应。相反,政治学者更关注不同类型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对东道国国内政治及政策选择的影响。在此意义上,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集中关注两大议题:一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二是产业联盟形成与国内政治分化。美国作为最早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已形成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规、程序和标准,但伴随制度演进及其完善,也呈现出审查力度不断增强、“国家安全”考量因素泛化和政治力量公开介入的特点。

学术界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探究首先集中在制度必要性,也就是其制度功能和制度价值上。就美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功能而言,特拉瓦伊尼(Joanna Rubin Travalini)首先以美国规范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体系为切入点,回顾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完善和走向成熟的历程,并就不同时期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的出台背景和立法原则作出精确解析;同时指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自《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起,始终在不同时期的外国直接投资带来的正面经济效应(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风险(政治安全利益)的负效应之间艰难地寻求平衡。[47]利昂·格林菲尔德(Leon Greenfield)和本杰明·鲍威尔(Benjamin Powell)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过的外资并购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后指出,受“9·11事件”影响,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及其《2008细则》均要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外资并购审查更为严格,但在制度价值上仍然维持了总体开放的外资政策,并基本按照法规所确定的审查程序及各阶段的期限作出审查决定。[48]罗伯特·拉鲁萨(Robert S.Larussa)、丽萨·赖莎娜(Lisa Raisner)和托马斯·威尔纳(Thomas B.Wilner)在合著的文章《FINSA强化了外资并购美国公司的安全审查》一文中,详细回顾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变迁和制度演进,并指出《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虽然增强了国会监督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国会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否决权(veto right)。应当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仍然秉持《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的立法原则,力图在维持外国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艰难达成平衡。[49]

2005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和2006年迪拜港口并购案引发国际社会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商业问题政治化”和沦为“保护主义”工具的质疑。马尔卡威(Bashar H.Malkawi)也指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即使在“9·11事件”后也致力于维护外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平衡,但是现在这一平衡受到太多的政治因素和经济民族主义的影响,导致该制度的公信力受到巨大损害。[50]理查德·雷尼斯(Richard G.Reinis)重点关注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对象,指出其审查对象的范围过于广泛、审查程序缺乏透明度,而且存在国会对审查过程进行不当干预等现象,并告诫美国政府,如果这些缺陷得不到重视和改进,最终将会反向威胁美国国家安全。[51]托马斯·博格斯(Thomas Hale Boggs)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提出质疑,指责外资安全审查程序过于烦琐,国会享有的强大监督权可能导致案件重复审查,甚至导致投资因利益集团游说而受到政治力量和公众舆论的干预而失败。[52]詹姆斯·卡罗尔(James F.Carrol)指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存在着“国家安全”概念宽泛、笼统和模糊带来的四大问题:一是“国家安全”的开放性解释可能导致该概念被外国投资委员会不当利用;二是审查机构(CFIUS、国会和政府其他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强势介入(经济问题政治化)将造成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并阻碍有益的外国投资流入;三是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作为贸易保护工具可能招致(spell)其他国家的同等报复性对待;四是如果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被认为基于敌意,可能影响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外交政策目标的实现。[53]而马伊拉·加维林(Maira Gavioli)则指出,《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缺乏对“国家安全”的分析路径,这将可能使其沦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美国国会虽然被赋予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监督权,并切实强化了对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外部监督,但反过来又增加了将“外国投资问题政治化”的可能性。鉴于此,美国国会应该为现实的“国家安全威胁”提供明确的分析路径,限制国会参与(干预)程度,为消极投资提供快速审查通道等,以便更有效地达到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动态平衡。[54]

中国学者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是关于制度介绍。郑雅方详细介绍和系统分析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渊源、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建议中国的制度建构应借鉴美国相关规范的经验。[55]鲁林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起源、制度变迁和审查特点进行了阐述,并据此提出中国可以借鉴的启示。[56]方达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构的功能、组成、运作程序及审查标准和特点作了专题研究。[57]蒋姮和伍燕然详细介绍了《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出台的背景,并对新旧规则进行比较和解读。[58]二是国别比较研究。徐维余把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与俄罗斯和德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发现,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更加科学、合理,实践中对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的保障更为有利,建议中国外资并购安全立法的原则和精神借鉴美国,注重“维护外资开放和国家安全的平衡”。[59]王小琼进一步扩大了比较范围,除俄罗斯和德国外,进一步将美国与英、法、日等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比较,重点分析上述国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对“投资者”“控制权”等“关键概念”的判断差异。[60]三是从中国企业并购个案考察的角度,探讨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陶立峰通过对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的研究指出,中国三一重工公司借助美国国内司法诉讼“告赢”奥巴马政府,使得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程序正义”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商业问题政治化”现象产生一定的抑制效果。同时,此举也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外国投资者利用东道国司法救济提供了先例。[61]樊志刚和王婕从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被美国国会调查的角度切入,集中分析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对中企赴美并购的七大关切:第一,中企投资是否涉及美国关键基础设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第二,中企投资是否受到中国政府控制,并负有某种国家使命;第三,中企投资是否得到中国政府的融资支持;第四,中企投资是否存在投资目的不透明情形;第五,中企投资者是否积极配合美国的安全调查;第六,中企投资是否与美国的反恐政策相一致;第七,中企投资是否存在违反美国法律或法令的行为。[62]

二、中资企业赴美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关于外国投资、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关系,美国学界无论是经济学家布鲁斯·科格特(Bruce Kogut)、常(S.J.Chang),还是政治学者威廉·本哈德(William Bernhard)、查默斯·约翰逊(Chalmers Johnson)通常都会给出一个宽泛的分析框架,要么是积极的(如解决资本短缺,促进技术转移,增加税收和就业)意义,要么是消极的(如控制东道国经济,威胁资源安全,雇员利益受损)影响。受上述因素影响,美国朝野对中资企业并购的态度同样复杂。具体而言:一方面,引入中国资本对基础设施改造、制造业复兴及增加就业和税收均有利;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也忧虑中国经济崛起、技术优势丧失和市场竞争加剧。因此,美国对中国投资存在严重的防范心理。[63]特别是在中美实力对比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中国企业赴美并购,在获得良好的政治经济效果的同时,也遭遇到更多政治风险和商业障碍。

一是美国社会基于“中国崛起”对中企赴美并购效应的质疑。源于西方社会曾经热炒的“中国不确定论”,[64]中外学者均注意到这一现实。刘春胜就国际社会广泛流传的所谓“中国威胁论”对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影响,从政治和经济互动的角度分析了中企赴美并购遭遇的政治风险,并指出,中企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是美国投资问题政治化的具体体现,伴随中国经济持续崛起,该问题还会继续加剧。[65]马丁·雅克(Martin Jacques)认为,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崛起,美国和西方国家对中企国际投资行为产生的安全疑虑包括:中国资本是否会统治世界?中国企业扩大世界市场份额是否会进一步“掠夺”世界自然资源、传播政治制度和文化?[66]而丹尼尔·罗森(Daniel H.Rosen)进一步指出,中国投资频繁遭遇审查根源于中国经济总量可能超越美国,以及中国军事力量成长可能影响美国安全和同盟关系的担忧。[67]事实上,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的鼓吹者,特朗普首席经贸政策顾问彼得·纳瓦罗在其著作《致命中国》(Death by China)中就公然鼓吹上述论点,并力图付诸美国经济政策实践。[68]

二是对中企赴美并购对美国经济安全的影响。[69]20世纪80年代末,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经济因素的流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显著,“经济安全”随之成为国家政策制定中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70]美国亦不例外。对美国政策制定者而言,保证“战略性工业”的安全仍然是经济安全政策的主要目标,2008年,美国提出《外国直接投资与国家安全报告》不仅适用于美国跨国直接投资,也适用于类似中企赴美投资并购等国际资本流入。同期,美国联邦审计总署(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0国的外国投资机制进行评估,鉴别上述国家为平衡外国投资的收益和国家安全考量所采用的机制和标准,并与美国进行比较。王金强在探讨经贸关系的“安全化”问题时指出,美国为避免其他国家通过经贸合作低成本获取美国的核心技术(基于日美企业合作导致日本技术崛起的教训),不仅通过贸易管制限制本国核心技术外流或扩散至目标国家,还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限制其他国家的市场主体对美国技术行业进行跨国并购。[71]此外,部分学者特别关注中企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对美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安特基维奇(Agata Antkiewicz)等指出,鉴于现行国际投资制度无法解决中企对外投资的两大问题,即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赴美并购关系中,中资企业应该在公司管理架构透明度、金融安全性及企业问责制方面加强与美欧国家实行的国际通用标准接轨,以便消除美国社会关于中企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疑虑。[72]克拉伦斯·克万(Clarence Kwan)等进一步指出,美国对中企投资感到疑虑是源于政治方面的因素,尤其是中国企业治理结构和投资动机的不透明和不确定,并在能源安全、高新技术转移和市场竞争领域表现得相当显著。[73]

三是中企并购中的“中国模式”问题。伴随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经验,即“中国模式”(the China model)影响力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具体而言,西方社会为“中国模式”概括了三大特征:政治上共产党领导下的威权主义、经济上有限自由市场经济和共产主义指导下的意识形态。[74]事实上,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始终是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内容。哈尼曼(Thilo Hanemann)就认为,中国实行的政府宏观产业指导政策和国家干预资本主义政策对美国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构成严重威胁,美国无法置之不理。[75]菲什曼(Ted C.Fishman)对“中国公司”的研究借鉴了约翰逊有关“日本公司”的研究成果,总结出“中国公司”赴美投资对“美国安全”的影响:首先,出于中国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中企承担着保障国家资源供给安全的使命,由此对美国和世界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供给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其次,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普遍存在政府所有、持股或控股的情况,政企不分潜在威胁着美国倡导的“竞争中立”政策;再次,中国国企承担的政府职能是国家战略的延伸,对外投资可能负有政策使命;最后,中企内部广泛设置“党委”和“党组”,其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所承载的意识形态输出使命也时刻威胁美国及盟友的安全利益。[76]哈尔珀(Stefan Halper)对中国发展模式进行研究后指出,“北京共识”(Beijing Consensus)[77]支持的市场权威主义(market authoritarianism)威胁美国秉持的经济自由主义价值。因此,在“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的支持者看来,中国政府对企业和经济活动的控制威胁自由市场运行秩序,尽管中国政府从未承认,但的确存在这种风险。[78]

三、美国政府对中企并购安全审查的实践

鉴于中企赴美并购因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频频遇阻引发中国社会关于美国投资保护主义增强的疑虑。中外学者就此作出诸多探讨,在内容上集中于以下方面:对中企赴美并购的投资目的、对美国能源等关键基础设施及关键技术转移的影响,以及对美国生产率改进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一是关于美国对中企并购审查的目的。黄进、张爱明以1990年中航技公司并购美国马姆科制造公司案为背景指出,该案标志着《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出台后美国反垄断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表明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通信等高端制造业并购视为重点。[79]黄一玲对中企多起投资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后指出,美国国内的保守势力出于遏制中国经济崛起的政治目的,在经济民族主义驱使下对中国投资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80]潘亚玲在研究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中指出,应从经济民族主义视角审视美国应对中企并购安全审查的政策,与贸易关系中的经济民族主义如出一辙,在中美投资关系中经济民族主义体现更为明显,而且主要体现为美国以外资安全审查为工具导致投资保护主义横行。[81]刘恩专和刘立军指出,中企赴美遭遇的安全困扰和政治风险源于美国的经济民族主义,中企赴美并购安全审查实质是一种隐形投资保护主义。从国家层面阻止中企赴美并购源于中美两国缺乏足够的政治、安全和文化互信。[82]梁咏将东道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作为中国投资者海外并购面临的非商业风险进行探讨,在分析《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和《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列举的“国家安全”考量因素后指出,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国会确认的“国家安全担忧”理由过于牵强,部分依据不合理,甚至存在臆测的嫌疑。[83]2018年1月2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否决阿里巴巴子公司蚂蚁金服对美国速汇金公司的并购计划,理由是“减轻对可用于识别美国公民身份数据的安全性担忧”[84]。帕特·罗伯茨(Pat Roberts)和杰拉德·莫兰(Gerald Moran)等议员致信美国财政部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史蒂文·姆努钦(Steven Mnuchin)称,蚂蚁金服并购速汇金公司可能导致包括军事人员在内的美国国民信息泄露。[85]在部分美国议员看来,如果任由中国投资者把美国公民“身份”信息特别是军事人员的信息提供给中国情报机构,必将对美国政府和军事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美国对中企并购安全审查聚焦于技术转移和能源安全。美国对中资企业并购技术转移忧虑的背后是技术霸权(technology hegemony)思维在作祟。[86]技术霸权系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与他国形成的一种不对称依附关系,为维护这种不对称关系所承载的特殊利益,美国和西方国家不仅对威胁其技术优势的国家进行技术遏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87]而且对本国先进技术转移保持足够警惕(出口技术管制)。刘威在探讨“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与高新技术竞争的关系”时指出,高新技术贸易限制的实质是科技革命进程中,技术后发国家利用技术模仿和技术创新,赶超传统技术发达国家,并影响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领先地位。而技术领先一方为保持自身技术优势,对与技术后发国家的合作进行限制,导致双方发生贸易摩擦。[88]维里埃(Meiring De Villiers)在研究“中国资本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路径”后指出,“判断外资国家安全的脆弱性要首先明确国家安全系统的脆弱点,即国家安全系统中容易遭受攻击,从而使安全系统的完整性、功能或保密度等受减损的敏感节点”,这些敏感节点就是美国国家安全的薄弱点,也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领域,诸如能源、基础设施、国防工业等。[89]而王金强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技术霸权”的关系,指出对美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对“关键技术”的出口限制)不仅是美国的国内经济政策,更是维护技术霸权的主要工具。[90]中美战略竞争加剧背景下,李滨、陈怡在探讨“高科技产业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意义”时,就华为公司正常赴美并购屡次遭遇美国政治力量干预指出,高科技产业对美国存在巨大的垄断收益,而华为在5G(5th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产业的领先趋势已经冲击到美国的技术垄断地位。5G之争已经超越技术竞争的范畴,更多折射出国际利益、权力,甚至是制度性质的政治经济竞争的意涵。[91]2005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就曾激发了美国国会的保护主义情绪,并催生了一系列针对中资并购的安全法案,尤其关注中国公司在能源等“关键设施”领域的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2005年8月8日,参议院通过“6号能源法案”特别要求“展开对中国能源需求和能源政策对世界政治、经济和美国国土安全影响的评估”[92]

三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国“国有企业”并购的关注,以及可能产生妨碍“市场竞争”的疑虑。鉴于特殊国情,中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产业链方面均具有显著优势,因而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投资博弈的主要力量。中企并购安全审查中,美国政府无视中国国情和国企改革成效,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刻意忽略中国国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事实,曲解中企投资意图,以此抑制中国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赴美并购。[93]陈辉萍在分析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对中企并购安全审查的案例后指出,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很容易因政治力量介入而陷入政治化操作,演变为“投资壁垒”,对中国“国有企业”赴美并购尤为不利,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中企的应对建议。[94]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将“竞争中立”政策的外延扩大到“与政府有联系”的商业活动。[95]以此为依据,美国政府还把中企在国际竞争中取得的成就归结为中国政府对相关企业进行“政治干预”和“财政补贴”的结果。[96]在经济安全方面,默尼耶(Sophie Meunier)认为,西方社会对中国投资存在的这种“非理性”担忧源于西方国家对中国庞大的国有企业数目、巨额资本及不透明的投资目的的恐惧,这些因素引发美国对本国经济安全的担忧。[97]邓宁(John Dunning)认为国有企业作为中国赴美投资并购的主力军,主要涉及美国能源行业、制造业及航空产业。与民营企业相比,中国国企特别是央企不仅投资规模巨大、技术水平更高,且市场竞争优势更显著。[98]据美中国际商会(CUSCC)2013年的统计,34%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不区别所有制状况)在接受有形补贴,其中64%的美国企业怀疑中国国有企业接受政府补贴。[99]在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一案中,中海油的“国有企业”身份一直是美国国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质疑收购目的和影响的核心因素,附随的“政府补贴”问题则成为“妨害”美国市场“竞争中立”的借口。在华为公司并购3Com公司、3Leaf公司等交易中,所谓以低成本融资为代表的“扭曲性金融支持”也是美国国会施压的借口和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重点考量因素。

四是中企赴美并购对美国本土企业技术水平、生产率和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希瑟斯(Derek Scissor)对中资企业登陆美国对美国本土企业技术水平、生产率、服务质量及生产利润影响的研究表明,中资企业赴美并购客观上有利于刺激美国相关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率和重视服务质量,但在短期内的市场竞争或经营战略调整也造成美国企业生产和利润下降、政府税收减少及就业岗位流失。[100]丹尼尔·罗森和泰勒·哈尼曼也指出,就中企赴美投资效应而言,一方面,中企投资为美国企业带来资本,为美国工人创造和保持就业岗位,为美国政府增加税收;另一方面,中国政府通过“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运营和管理进行“干预”和“监督”是美国社会忧虑的根源,认为此举会扭曲全球市场资源配置、造成不公平竞争,并有损消费者的利益。[101]正因如此,部分美国企业通常采取“院外游说”的方式引入政治因素干预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游说政府利用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国投资实施更多的安全审查也是美国本土行业保障其市场垄断利益的常见手段,由此带给中国企业政治压力,最终迫使中国企业退出投资。而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并购的产业多是夕阳行业、美国本土经营不善或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例如,大连万达并购的美国AMC公司和联想集团并购的美国IBM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个人电脑(PC)业务部门;有的企业实际上已经破产或正在挂牌出售,如中海油公司曾打算收购的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就已经宣告破产,中资企业并购的本质是基于资源优势互补的商业资产整合,本质上是一种盘活废置资产,进而获得互利双赢的战略。

四、既有文献的评价

梳理文献发现,既有文献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源起、演进的研究非常丰富。比较可知,学术界对中资企业赴美并购所引发的国家安全审查争议方面的研究在学科类别、研究视角和关注重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针对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多局限于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去审视和解读制度本身,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去解读制度演进的研究相对不足。梳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数百篇文献发现,大多数作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因而基于法律或规则的视角去审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政策的结果就表现为集中探讨政策演进的历史背景、介绍政策及制度本身,以及总结政策不足与改进建议等。事实上,缺乏从政治学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即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利益偏好与国内政治制约和软权力竞争(观念)的视角去审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恰恰是既有研究的重要缺失。当然,这可能本身也不是法律工作者的任务。

第二,对中国企业和中国投资个案审查的研究相对丰富,尤其集中于对个案审查成败及解决路径的探讨。梳理文献发现,具体到中企赴美投资安全审查实践问题,既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对个案审查争议和关注焦点的研究,如2005年的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案对美国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2012年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对美国军事安全的影响,以及2012年“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美国国会听证事件”对美国信息安全的影响等。事实上,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中国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应对策略等方面。应当说,这种局限于具体案例的研究,不自觉地选择“认可”了美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忽略了从整体上探究中企赴美并购屡屡失败背后的政治逻辑,即美国政商学界,特别是美国国会对该问题的认知及其变化的根源。在此背景下,相关学者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缺乏针对性,因而效果极为有限。

第三,对中企赴美并购产生的“政治效应”关注不够。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企赴美投资快速增长引发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数量激增,体现出中美经济关系的变化实质,但学术界对中企赴美并购安全审查数量激增的深层次根源即政治效应的探索显著不足。研究表明,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受制于中国经济规模和技术水平限制所造就的惯性思维(政治上“基于韬光养晦,中国刻意贬低自己的影响”),其根源在于:一是金融危机前中国赴美投资的流量和存量比例相对较低,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确很小,以致学术界常规上把中美双边投资纳入贸易政治领域;二是认为中国投资对美国霸权地位只是间接影响,即使在中国快速崛起的大背景下,中国资本的影响力依旧十分有限。考虑到中国整体技术水平低下,个别中资企业单纯的赴美投资行为不会对美国经济和技术霸权构成根本挑战。

后危机时代,美国将中国崛起大战略与中国海外投资整体布局相关联。政策行为上,美国将中资企业赴美并购不再视为单纯的商业行为,对中企赴美并购的认识和判断已经超越经济利益考量范畴,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应当说,美国社会的这种认知变化并非出于偶然,历史上也并非没有先例。换言之,对于一战后英美权力转移的经历,美国社会存在深刻的历史记忆。对此,中国学者宋薇、潘兴明、康欣在探讨英美霸权转移过程中“资本力量对英美霸权转移的影响”时就指出:对金融债权的政治运用贯穿了美国获得世界霸权的整个历史进程,美国成功运用经济(资本)与政治之间的“联系权力”,通过债务压力和军备竞赛拖垮了英国经济,迫使英国在心理和实力上对美国臣服,再以对英国的经济债权换取了英国的政治霸权。[102]事实上,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以及美国对《中国制造2025》、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赴美贸易投资的激烈抵制就清楚表明,美国朝野对中国经济和技术实力崛起保持着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