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过了诉讼时效的彩礼,不需要还
说回老陈和李湘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从上次在派出所调解室的交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老陈对李湘已经完全不顾及任何过往情感了。这是一场纯粹的利益之争,不掺杂任何情感成分的诉讼策略非常关键。
在诉讼策略上,我们必须一口咬定:法律上,我们没有退还财物的义务。
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老陈声称的花在李湘身上的钱,其中包括的房子和车子都还在。李湘并不像很多当事人,收了大额财产后就挥霍掉,分手后还不起。我们从一开始就愿意将这些财物按原价退还给他,只是老陈一直狮子大开口,双方谈不拢。
如果他一闹,我们就答应退还房子首付款和购车款,基于人性的贪婪本质,他一定不满足于此,还会使出更多手段,索要更多。我们只有摆出绝对强硬的诉讼姿态,才能抗衡他毫无情面的得寸进尺,也只有以绝对的强硬回敬老陈,才能让他意识到,我们并不惧怕,他的霸蛮不是一定能奏效的,退还也不是理所当然的。只有这样,他最后才可能心甘情愿地完全消失。
“法律上没有退还义务”这个诉讼目标能不能实现呢?经过系统研究,在彻底搞清楚婚约财产的法律原理后,我找到了几个突破口,信心满满。应诉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反驳抗辩: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但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告诉你,过了诉讼时效的债不需要还。中国现行的法律也有这样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彩礼返还的保护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从分手之日起三年内,老陈都没有主张过要李湘返还大额赠与,现在分手满四年了,在法律上他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当老陈的律师在开庭前试图跟我调解时,我在电话里非常硬气地透露了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他回应说,他会提供追债的证据。
如果他在分手后三年内讨要过,从最后一次讨要时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时效,这是打破诉讼时效限制的维权方法,法律上叫作“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年底讨债、年关难过”的传统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指导意义。不管对方有没有钱,到年底,债主一定要上门讨债。即便欠债人没钱,债主也要见到对方,让对方签字、写日期,这样,债权就不会过诉讼时效。
老陈的律师说,老陈曾经发过交涉退还财物的短信。但这些证据为什么之前不提交呢?所以,我判断,对方根本没有催债短信的证据,而在李湘的印象中也没有收到过这样的短信。打诉讼时效策略,是我方的第一大武器。
第二,劳务报酬抗辩。自打认识老陈起,李湘就一直帮他处理其公司事务,尤其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需要写的报告和项目书。这些对于一个社会学硕士生来说可能轻车熟路,但老陈的公司里并没有人会做这种事,更别说设置这种专门的职位了。
问题是,怎么证明李湘在他的公司里做事呢?
我提示李湘找找有没有公司工作文件、工作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和工作邮件等等。李湘找到了她亲手为老陈公司做的一本厚厚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靠这份报告,老陈公司成功申请到了500万元的企业发展资金。李湘回忆说,当时做这个报告时,老陈承诺她,资金如能批下来,就会给她10%的报酬。所以后来老陈给她付房子的首付时,李湘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自己的劳动所得。
但新问题来了:怎么证明这本报告是李湘的工作成果呢?即便能证明是李湘写的,老陈也可以辩称是恋人之间的无偿帮助,而不是李湘以员工身份从事的有偿劳动。
后来我代理的小学教师小云的被告案情,与当时李湘的处境如出一辙。
小云从师范大学毕业去上海找工作。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被图文打印店的小老板许总收留。许总欣赏她的聪明和踏实,小云信任和感激许总,在他店里帮忙打理生意。两人开始有些暧昧。许总没有亏待她,第一个月就给她发了三笔工资,合计过万。在随后的几个月里,他不定时地给小云转钱,数额从2000元至50000元不等。有一天,小云正在员工宿舍熟睡,一位大姐冲进她房间,揪她头发,骂她“不要脸” “狐狸精”,还报了警。她才知道这是许总的原配。这次冲突本来应该把小云打醒的,但“被小三”的年轻女性大多会和小云有一样的反应:这样的原配素质太低,怪不得男人不再爱她;然后,加倍回忆男人对自己好的种种画面。许总在她被打后许诺会加倍补偿她。小云在这种痛苦和矛盾中继续留在店里工作了几个月,最后幡然悔悟,离开了。
回了老家后,小云考上了公办小学的教师编制,认识了新的男朋友并结婚生子。在她以为可以彻底告别在上海那11个月的不堪回忆时,上海的法院传票把她拉回痛苦的过去中。许总以其妻子的名义起诉她,要求小云退还交往一年期间的转账款19万元,理由是这些钱是许总包养小云的费用,侵犯了她作为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一审法院判决小云全额退还这19万元,小云不服上诉,在二审开庭前一天,她找到我,央求我代理。接下案件后,我通宵研究材料,第二天网上开庭。最终,二审法官认为我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雇佣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类已婚男性玩弄女性的典型案件,不但欺骗了婚外异性的情感和身体,还骗取了对方的免费劳动力。该案还有一个可怕的地方:原告是男方的原配,男方和女方是共同被告,原配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庭,而是由共同被告之一的男方代表原告出庭。男方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却坐到了原告的位子上。男方有妻子这一事实反而成了他以金钱诱惑婚外异性的一个“优势”,当他玩够了、想收回物质付出时,只需要有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有妻子签名字样(即便无从判断是否妻子本人的真实笔迹)的授权委托书,甚至可以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妻子的名义来起诉自己和婚外情人。
李湘后来还找回了当年为老陈公司工作的所有工作邮件,整理成了29份共90多页的强有力证据。另外,她还找到了与公司客户的合照等证据,与之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后来的开庭证明,劳务报酬抗辩得到了法官的足够关注。
第三,无婚姻约定抗辩。双方没有婚姻约定,主要由三方面证据入手:一是对方提交的分手信,在这封李湘写给老陈的分手信上,李湘回顾了他不肯拍婚纱照、不肯给她一个家、多次拒绝跟她结婚的事实。二是老陈当年财力雄厚、身家过亿的证据,用来证明老陈对李湘的物质付出,当时对他来说无足轻重,完全不可与普通家庭倾全家之力的严肃婚约财产往来情形相提并论。虽然我们承认曾接受对方数十万元,但老陈意欲把当年对其来说是零花钱的财物狡辩成一诺千金的“婚约财产”,把李湘诬蔑成骗彩礼钱的女人,显然让人无法接受。三是房子首付款是老陈没离婚之前出的,在其有婚在身的情况下,与李湘的婚约更是无从谈起。但这个点,我没有着力太深,因为我方没有对方的离婚证,向法院申请调查老陈的婚姻状况,法官也没有批准。
在李湘的案件中,老陈的原配一直没有出现。很多年后,陪我处理过无数婚恋纠纷的李湘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她才开始怀疑,当初老陈特意来广州给她展示的离婚证会不会是假的,不然他为什么不愿意拍婚纱照、不愿意结婚呢?这件事,在官司打完后,我们没有再关心过,至今还是个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