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蔡坤手上有没有这份协议的原件呢?我盯着打印出来的协议照片,琢磨了好一会儿,突然灵机一动:我知道怎么对它质证了!

我把对婚前协议的质证意见和主要问题的辩论意见发给刘娟,希望打消她的疑虑,让她相信包括保单在内的婚内财产,她至少可以分割一半:

对被告证据一《婚前财产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一、被告没有出示原件,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我方不认可它的真实性。

二、这复印件显示的内容,双方从来没有遵照执行。两人结婚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隔离和保护这些所谓的婚前财产,而是主动让原告接手管理包括工厂在内的所有婚前财产。退一万步讲,哪怕原被告双方曾经于婚前约定过复印件显示的内容,婚后被告以实际行动自愿将这些婚前财产贡献出来交由原告打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婚后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书面约定。被告应对自己书面约定后以实际行动变更书面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落入该复印件证据约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再退一万步,对方能够提供经过鉴定是双方真实签名笔迹的原件,假设协议真实有效,根据这份文件内容所指向的婚前财产,为建材厂一座(工厂资产总价值1100万元)、汽车及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在过去十二年的婚姻过程中,被告自愿将他的婚前财产拿出来,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财产混同。夫妻双方利用婚前财产,共同投入婚后的时间、精力、智慧,创造出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富经过十多年、千百次的深度融合,现在不可能分得清你我,即便有婚前财产,也已在法律上完全混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来源于婚前财产的重置。

关于“建材厂一座(工厂资金总价值1100万元100——房产250万250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问题的辩论意见

1. 建材厂是指“独资企业深圳市×工业区邦达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邦达工厂”),邦达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在所谓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时间点——2009年×月×日——并不是被告。被告只是工厂的一个股东,将不完全属于被告自己的财产约定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本身属于无权处分。

2. 被告名下的邦达工厂,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所得,其现有资产及经营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所列的工厂资金总价值1100万元——房产250万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指向不明,这些财产现存于何处,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同一、有何关联,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退一万步讲,即便所谓《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所指向的这些财产是特定明确的,假设我方也承认被告对这些财产是有权处分的,但在后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都投入到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活动中,共同经营所创造出来的新财富,已经融入了婚后夫妻双方特别是原告的劳动、精力和智慧,变得你我不分了。

这种财富的融合和再创造的过程,风险与收益共存,发生在婚后。被告不应自私地认为工厂的总价值在婚后长达十二年的漫长岁月里可以旱涝保收地一直存在、永远属于自己。离开了原告的贡献,这些所谓的婚前资产可能已经亏空,正是因为原告的加入,双方合力创造的财富才越滚越大,支撑起过去十二年家庭的庞大开支和家庭财富的持续积累。原告在过去十二年的共同经营中,一起承担了经营的风险,理应享受冒着高风险获得的收益。

4. 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分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处置”“重置”,应理解为完全没有风险的保值增值性处置和重置,而不应包括在婚内用于扩大再生产、再投资。否则,不仅在字面上理解是错误的,而且从法理上、风险与收益成比例的合理性原则方面分析也是荒谬的,如上第3点所阐明的,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

刘娟和刘强读后十分信服。以我的经验判断,蔡坤必输无疑。但从结局反推,我当时显然轻视了蔡坤对刘娟的控制程度,也高估了刘娟的抗压能力和离婚决心。

我正式构思本案的代理策略和具体思路,刘娟的诉求是离婚和分财产,我们首先要看家庭暴力这个离婚的法定事由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足够多的证据。我提示刘娟仔细回忆这些家暴冲突中的重要事实,她面露痛楚。

这是家暴受害者非常平常的情绪反应。我曾经代理过另一起严重家暴索赔案,每次我和当事人一起回忆家庭暴力的细节,最多只能进行一小时,当事人需要休息一星期才能继续,否则情绪会崩溃,无法进行下去。就这样持续了三个月,我们才最终整理出最严重的十次家暴行为的时间、地点、冲突经过、具体打击部位和伤害后果。我指导当事人逐一查找每次家暴时间点前后的聊天和通话记录等证据。

其他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在起诉时通常尽可能把起诉状写得很短,隐藏自己的诉讼策略。普通民事案件的起诉状通常只有半页纸。但代理家暴离婚案时,我会坚持把家暴的细节写入长达数页的起诉状。

对被施暴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其通过回忆、表达和控诉及外界的回应来疗伤,恢复对良善世界、亲密关系和人际交往的信心。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认真倾听当事人被家暴的过程和细节,详细记录下来,写成起诉状,在法庭上朗读,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揭露和控诉,这其中每一个严肃表达的机会对当事人来说都非常必要。无论法官是否认定家暴成立,判决结果都无法替代此过程对当事人的疗愈作用。只要诉讼过程获得充分表达,即便碍于客观证据缺失、基于举证规则而败诉,受害者最后也是能够接受的。这就是我们法律人追求的“程序正义”。

刘娟似乎不在乎离婚官司揭露过程的疗愈效果,更关心家暴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实现第一次诉讼就能判决离婚的目的。从夫妻俩过去两年的众多冲突中,我们快速地梳理出四次最严重的家暴事实写入起诉状。还没来得及系统整理相应的证据,距离签订代理合同已经过去十几天,这段时间,蔡坤每天用微信信息轰炸刘娟。我建议刘娟不要轻易回复,以免惊动他和留下证据。完成起诉状起草和初步的证据整理之前,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我们在准备诉讼。

我们完成了网上申请立案工作,这是我办过的离婚案中立案速度最快的一次。三天后,网上审核通过,我提着纸质材料,直奔蔡坤户口所在地的珠三角某一线城市某区法院,在立案大厅提交起诉状、第一批证据清单和相应的委托律师手续。我向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特别强调,本案涉及严重的家暴,对方名下价值上千万元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随时可能被他转移,所以我们不接受诉前调解,要求法院直接立案。工作人员没多说什么,接收了我的材料,口头答复“7个工作日内立案,律师留意电子送达的手机短信即可”。

诉前联调,是珠三角地区的法院特别喜欢用的制度。在我们律师看来,这是因为法院忙不过来了,想延缓案件涌入法院的速度。尤其每年11月开始,每个法院都面临结案率的考核压力。如果法官被分派到大量案件,又不能在年底前结案,绩效和年终奖都会受影响。

离婚案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要先调解的其中一类案件。基层法院发明了“诉前联调”制度:公民申请立案时会被告知一个非正式的诉前联调案号,等法院安排的调解员介入失败后,才会正式立案;但少有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会认真介入调解。律师们对诉前联调制度心照不宣,如果当事人不是催得特别紧,通常会任由法院先调解1~2个月再催促立案。

我们为刘娟案争取到快速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蔡坤名下银行账户数百万元的存款、数百万元的股票和数百万元的基金。为什么要快?蔡坤这种在生意场上能赚到过亿元财富的男人通常老谋深算。据刘娟说,厂里、家里遇到的任何经济纠纷,蔡坤都不请律师,自己单枪匹马去开庭也可以打赢。这个离婚案,估计他也不会请律师。我们希望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他不会懂得太多。

我们很快收到了传票,40天后开庭。我开始隐约担心一个问题:蔡坤会不会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

过去十几年,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冤案,很多受害者是丈夫做生意的全职太太。通常是男方发现全职太太有离婚的苗头,他们开始和生意伙伴或亲友串通签借条并实际打款,接着以各种方式“亏掉”这些资金,之后夫妻双双被起诉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还钱。

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俗称“24条婚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欠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债处理,即便离婚,一方也会背上前任在婚内的对外欠债。被曾经的配偶利用“24条婚规”陷害的受害者数以十万计,部分全职太太发起非正式的民间组织“反24条联盟”,法律界也有不少律师加入。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基础上增加两款,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债。但这依然坚持了“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默认为夫妻共债”的错误逻辑,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离婚被欠债的问题。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终推翻了“24条婚规”。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法律改为默认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债;如果债权人不服、要求按夫妻共债偿还的,必须证明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

这个夫妻共债规定被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全盘采纳,成为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自此,人们结婚或离婚,就再也不用担心会被 对方恶意欠债了。

假如蔡坤和生意伙伴或亲友恶意串通,借工厂之名对外欠债,这些债务无疑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刘娟参与了工厂的“共同经营”。

要求离婚的刘娟应该怎么规避被欠债的风险?经过我的讲解和建议,刘娟决定委托我广泛寄发律师函,书面提醒工厂的客户、供货商和蔡坤生意上的朋友: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请不要配合蔡坤串通伪造债务。

20多封律师函寄出,连同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接二连三被冻结的消息,蔡坤彻底被惹急了。他找刘娟要我的电话,我同意可以给他。蔡坤在电话里要求见面谈,我们约在我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室。负责调解和谈判工作的李湘和我共同接待。以我的经验和对他要求见面的理解,他应该是想来解决问题的,我们希望看看有没有调解的空间。但一见面,我就感觉不对。蔡坤一来就指责我破坏他的家庭,骂骂咧咧,情绪非常激动。我有些诧异,提高音量说:“你的婚姻问题不是我造成的。我是你妻子的代理律师,职责是让她的利益最大化。我的所有工作都是得到她本人授权的。”看来我俩谈是不可能的了。我选择离开调解室,让李湘和他单独沟通。这种局面我们之前也遇到过,所以事先有预案。这次至少需要了解对方的来意和他对官司的心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