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哥德巴赫猜想

徐薇听了,“无语,罗律师,没想到你还会吃醋啊,天啊,我以为你是没有感情的机器呢?”

罗息白了她两眼。

却见一旁的王岩不自在的站起来,然后看向他们身后,“杜检察官!”

王岩一直跟在罗息身边,和杜陵秋还算熟悉,但每次见到他,都会莫名的紧张,就像是遇到训导主任一般。

杜检察官,杜陵秋!

徐薇回头,就见一个男人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和法庭上的那套不同,没有威严和凌厉,带着一丝散漫和随意。

杜陵秋和罗息关系不错,经常往他们事务所跑,私底下有人猜测他是不是看上了罗息,不过他们都觉得最后只能无疾而终。

哪怕他相貌英俊,气质卓绝,可这种类型压根就不是罗息的菜。

至少,罗息阅人无数,什么样的人没见过,还没见她对谁不同。

杜陵秋家里很有钱,毕竟随便一套西装就价值不菲,当然,人家也相当有能力,不然,也不会年纪轻轻就能独当一面,成为他们律师畏惧的对象之一。

徐薇曾经和他打过交道,最后惨败而归。

罗息和杜陵秋很熟,不仅是因为他们平时因为各种案件会有交集,法庭上针锋相对,私底下却谈笑风生。

更是因为,杜陵秋是她师弟。

而他,从进入大学就一直将罗息当成偶像。

“杜师弟!”罗息扫了他一眼,又继续端着咖啡抿了一口。

是的,在罗息面前,杜陵秋只有吃瘪的份。

大学里,低年级的总是格外的佩服高年级的,毕竟是因为他们才选择的专业和学校,尤其看到他们意气风发,舌战群雄的样子,更是佩服得五体投地。

说起来,大学那会儿,罗息还曾给杜陵秋他们那一届当过助教。

杜陵秋走了过来,目光先是落在蒋楠寒身上,微微诧异,随后看向罗息。

“罗律。”声音低沉,隐隐有种咬牙切齿的感觉。

“学弟,这是在怪罪我?”她挑了挑眉梢,前几天,他们因为一个案子还对簿公堂,不过,杜陵秋再一次落败。

“怎么会?”杜陵秋微笑,笑意却不达眼底。

他刚上大学那会儿,就在校园里听过,高年级的有一个女生是他们法学院的名人,引无数教授抛来橄榄枝。

而他大学那几年,无论多么优秀,总会被一个女人所压制,她就像夜空中最亮的星,其他的星辰都是陪衬,他都不知道,女孩子优秀起来真的是无人能及。

有次,他们专业遇到一个案件,全班人束手无策,她拿起马克笔,在白板上随意写了几句话,然后看向台下的他们,带着一抹浅笑,仿佛睥睨一切。

他一愣,就看到她已经开始讲解另一个案件。

他永远记得那几句话,犯罪嫌疑人因为亲友的某些行为送到或被警方抓捕,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

但,这种行为在真正判决过程中,法官会考虑量刑,酌情从轻。

这并非矛盾,而是法律完善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

这就是一直困扰着法学届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哥德巴赫猜想。

后来,他看到一篇报道,研究的课题内容和她说基本一致。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把它比喻成法学的好望角,是一个既无法回避又危险丛生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同的人群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认同,价值多元、诸神共舞的现代社会更难以形成统一的道德观念,现代法律更不能将某个群体的道德标准强制推行给另一群体,这不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宽容的现代价值。

但是,无论是多么自由宽容的社会总会存在着人们一直认可的底线道德,否则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为实现社会有序,淳化社会风尚,法律应当以家长的姿态强制推行底线道德,这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公共职能之一。

对于某些道德上的禁忌,甚至应不惜采用刑罚的手段对个人的道德自由实行法律上的强制,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当然,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仅仅限于义务道德或者公共道德,对失德行为的强制要以该行为妨碍他人和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否则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

可见,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慎之又慎的,因为,法律是通过国家公权执行的,一不留神就会侵入公民个人的私域。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类型。

前者体现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不能打破的禁忌,否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后者是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与善行,使人类能力得以充分实现的道德。

一般而言,义务道德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覆盖的领域,是可以通过禁止性的法律强制执行的底线道德,而愿望道德则属于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愿望道德只能鼓励和提倡,违背愿望道德甚至不会受到谴责。

“大义灭亲”之所以能成为世人所传颂的美德,是因为此举常人望尘莫及,为国家利益与社会正义不徇私情,是封建时代统治者为稳固统治所提倡的美德,可以归入“愿望道德”的范畴。

因此,大义灭亲不能为法律强制推行,否则就是法律对道德的绑架,“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法律必须坚守自己的领地而不能越雷池一步。

从法院部门的规定来看,两级法院对“大义灭亲”行为的规定都是作为“酌情”减刑的依据,并非将抓获或者举报犯罪嫌疑人作为家属的义务,也就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命令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

根据此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完全可以自愿选择“大义灭亲”或“顺其自然”的态度,只是如果选择前者,则受到法律的肯定或鼓励而已,此规定其实旨在鼓励“大义帮亲”而非“大义灭亲”。

事实上,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毋庸置疑的,而关键在于如何推行。

“愿望道德”虽不可强制推行,但是,通过倡导性规范对公民行为予以引导,以推行较高层次的“愿望道德”,并未形成对公民自由的强制,反而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在这个意义上,法院的规定无可厚非。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交融的特有产物,将倡导亲情孝道的儒家伦理引至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出中国古代法律闪耀着灿烂的人性光辉。

“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瑰宝,已经被域外法律所继承,被作为“容隐权”为某些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下来,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

尽管“亲亲相隐”并未在当下中国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我国刑法禁止“亲亲相匿”,即严禁亲属间包庇犯罪、转移罪证等帮助行为。

但是,我国刑法对亲属间出于亲情“隐而不举”的行为也给予充分的宽容,体现出立法者对人性和人情的充分尊重。

在大义灭亲的问题上,法律是否违背人伦,是否强制推行道德,问题并不出在亲属抓犯罪嫌疑人算不算自首,能不能作为酌定减刑的依据,而在于当亲属真的不愿大义灭亲时,有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

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刑诉制度中,引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沉默权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