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兴权利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 姚建宗等
- 1359字
- 2022-11-07 18:46:07
六、“新兴”权利与权利发展
在任何时候,“新兴”权利与旧有的权利之间始终都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任何“新兴”权利多多少少都主要由旧有的法律权利——不管是国内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或者是国际性法律所确认的法律权利——所催生,也可能是由旧有的非法律权利所催生的,因此,旧有的法律权利和非法律权利当然是任何“新兴”权利的母体与孕育土壤;另一方面,在“新兴”权利的身份得到法律的确认之后,在法律理论上和法律实践中,都有可能出现不那么和谐与协调的状态,即旧有法律权利与“新兴”权利很可能发生冲突,具体说来就是:“新兴”权利可能因为其“新”而备受关注从而有可能导致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不公正地对待那些“旧”的法律权利,同时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旧有的法律权利也有可能极其不公正地对待“新兴”权利。
这种新旧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权利实践与权利发展的正常现象和常规方式。任何成熟的法律权利,基本上都是从“新兴”权利开始,这种“新兴”权利在实践中不断地为整个社会所逐渐认识、认可和熟悉,从而成为社会主体日常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基本考量因素,之后,这些“新兴”权利也就逐渐失去了其“新”的色彩而成为常规性的法律权利。这个过程,是任何法律权利都必然要走过的成熟之路。
从权利成长和成熟的这个过程来看,新旧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贯穿于法律权利实践的始终。而从法律权利制度的完善、发展与进步来看,“新兴”权利对于法律权利制度的积极意义也非同寻常。这种意义可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引领着旧有的法律权利在观念和制度方面实现更新,从而逐渐实现法律权利在整体上的发展。前已言及,“新兴”权利之所以“新”,就是因为其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方面,相比较于既有的法律权利都有明显的或伸或缩,即要么得到扩展要么受到限制,而这样的变化本身又是社会的发展所促动的,因而也是符合时代精神及其价值取向的,这样的时代精神及其价值取向在法律权利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领域最初的、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反映就是权利的新观念和权利的新意识,这样的新观念和新意识不仅在权利方面而且在整个法律领域都具有思想开路、观念变革从而导致理论更新的作用,自然地也将因此而对旧有的法律权利在观念和制度方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引导和推动这些旧有的法律权利实现符合当前时代精神与价值取向的观念与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第二,“新兴”权利在法律实践中确实也在引领着权利实践的进步。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疑难案件中,“新兴”权利的观念和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给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灌输崭新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以及相应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启迪着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扩展着参与这种法律实践的相关人员的理论与实践视野,从而使他们在解决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疑难案件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不伤害现行法律权利体系从而导致法律内部各个制度之间的冲突,不致使社会秩序发生混乱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认可那些比较“前卫”的“新兴”权利并给予其实际的在司法意义上的法律保障。而这种司法意义上的对“新兴”权利的雏形的确认与保障,将有力地推动这些“新兴”权利通过正式立法的形式成为制度化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