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追回恋爱期间的开销吗

大家对恋爱的期许是美好的,想要通过恋爱寻找到那个共度一生的人,但爱情玄之又玄,并非一次就能遇到对的人,恋爱与分手,就成了年轻男女社交中的关键词。年轻人交往总要吃饭、购物、旅行,免不了花一些钱,一旦恋情结束,有人念起那些频繁的花销就有些愤愤不平,就想要追回,但由于立场不同,有可能引发争执。

这里的开销具体是指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彼此的生活开支,例如:娱乐的支出,给对方购买衣物、首饰的支出等。

案例

小张(男)和小马(女)是一对情侣。两人恋爱期间,小张多次为小马购买礼物、衣物,还几乎每天为小马叫外卖。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小张觉得自己产生了损失,立即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小马归还两人恋爱期间的开销,共计10余万元。小马辩称,这些钱是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花销,她也给对方买过东西,这是双方为维持良好恋爱关系所付出的代价,小张的开销应属于赠与。

最终,法院认为小张在恋爱期间为小马的开销,属于赠与行为,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赠送金钱或礼物,为对方支出开销,另一方接受。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款项转账或者礼物送达后,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了,赠与人不能撤销。

因此恋爱期间,无论是生活开支,还是款项的往来或者物品的赠与,一旦被认定为赠与,就不能要求返还。

而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比如吃饭、游玩、住宿、娱乐等花费,法律一般倾向于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双方共同消费,一般也不会支持另一方返还。

—问题拓展—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购买了巨额的首饰,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那要分析首饰的购买时间,是否带有纪念意义或具有彩礼性质。如果是在特殊日子,例如情人节、对方生日购买的礼物,一般认定为赠与;如果是彩礼性质的,则根据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应该返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