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女友保管的工资,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很多人恋爱同居后,男方为了让女方有安全感,会主动将自己的工资卡或者银行卡交给对方保管,好像这样就能为感情多加一重保障。但分手后两人就不需要再维系亲密关系,男方是否能要回工资卡呢?卡里的钱到底归谁?
案例
张彤(男)与关悦(女)恋爱后,张彤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关悦,两人一起经营自己的小日子。热恋期时一切都好,但两年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关悦提出分手,张彤想拿回工资卡,但是关悦认为自己这些年也往卡里存钱,已经分不清里面到底是谁的钱,而且张彤是将银行卡送给她了,里面的钱也应当归她。张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手后拿回工资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案例中,虽然银行卡是男方的,但是恋爱期间女方也将自己的日常工资等存入同一张银行卡中,此时已无法分清双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此时,应由男方和女方平分这笔财产。
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
但同居期间,因为双方是共同生活,很多东西都是共有的,所以很难进行分割,无法确定两人所占的份额,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大小,可以平均分割。
当然,还有例外情况,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进行过约定,那么在分手后应该按照同居协议来进行。比如,恋爱时约定男方每个月自愿上交1000元给女方,那么男方在分手后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女方返还。
如果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明确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物品,自愿发送表示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等,也属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如果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撤销。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