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心理学从何而来?

自打心理学产生以来,它就被用于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犯罪,以及提出管理罪犯和减少犯罪的方法。自古以来,犯罪在任何国家和社会中都难以杜绝,绝大多数减少犯罪的尝试都归于徒劳,这不仅表明犯罪是人类的本性,而且意味着我们对犯罪的理解是多么浅薄。

然而,在现代,丹尼尔·麦克诺顿一案被认为是心理学首次介入司法程序的标志。麦克诺顿被指控于1843年1月20日枪杀了爱德华·德拉蒙德。德拉蒙德实际上死于麦克诺顿击中他几天之后的一系列并发症,枪伤本身显然并不致命。这一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根据报道,枪击者在他的辩护中这样说道:

我家乡的保守党人逼我这么做,无论我到哪里他们都跟踪我,迫害我,他们彻底摧毁了我内心的平和。

这句话被认为表明麦克诺顿患有被害妄想症,他原本企图杀害保守党领袖罗伯特·皮尔爵士,但错杀了皮尔的私人秘书德拉蒙德。

在1840年代,还没有明确的为精神错乱的被告进行辩护的行为,当时只有一种笼统的原则,即罪犯在犯罪时头脑清醒,并意识到其所作所为是错误的。这项原则被归纳为一个法律术语,即“犯罪意图”(mens rea),就是罪犯应当首先具有一定的清醒的动机,之后才实施犯罪。如果某人精神错乱,他或她并不清楚其行为会导致犯罪,那么大多数文明的司法辖区倾向于对其进行治疗而不是惩罚。但当这一原则被用来证明丹尼尔·麦克诺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之时,公众一片哗然,甚至连维多利亚女王本人也参与到反对当中。该案导致以精神错乱为由进行辩护时,必须能够证明罪犯在实施犯罪之时,其“精神疾病”正在发作,以至于罪犯对其所作所为毫无意识或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这一证明十分关键。后来,这些判断标准被称作“麦克诺顿法案”。

图2 丹尼尔· 麦克诺顿审判

法律中提到的“精神问题”意味着某种医学上的疾病,好像人类的心智就像是五脏六腑一样的器官,能够被感染或发生病变。然而心智和大脑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脑部疾病各种各样,某个人可能患有其中一种疾病,但并不必然会让其丧失分辨是非的能力;也有许许多多的精神疾病,无法明确识别出其脑部病症。因此,“精神疾病”诊断为大量准医学或非医学的检查方式打开大门,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为自己进行精神错乱辩护。

一些以实验室研究为基础的实验心理学家另辟蹊径,找到了以专家身份参与法庭的方式。他们借助感知和记忆的研究成果,能够对证人提供的有争议的证据和陈述做出评论。雨果·闵斯特伯格为佛兰德纺织工人进行辩护是其中一个先例。此案中客户投诉纺织厂提供的布料与预订的颜色不符,但闵斯特伯格最终证明这一分歧是人在不同光线下的视觉差异造成的。

人们认识到种种心理过程也是罪犯调查和法庭审理的一部分,它们必须得到仔细分析和妥善处理,这种认识缓慢发展,最终渗透到了犯罪学和法学的其他方面。心理学家越来越广泛借鉴各种理论和方法来为庭审作出贡献。跟随着闵斯特伯格和其他先驱,人们对记忆有了更深的理解,这为专家证言提供了依据,即有关证人可能记得什么或可能不记得什么的专家证言。研究教育经历或家庭关系的专家能够在儿童问题上给予意见,并在家庭法庭上给监护权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指导。确实,一旦法庭采纳了心理学对法庭审理过程的贡献,那么任何一门应用心理学和理论心理学都值得借鉴,在罪犯管理和处理罪犯行为后果等方面提供帮助。因此,现如今,许多司法心理学家的活动已经远远超过了丹尼尔·麦克诺顿声称被保守党迫害一案引发的讨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