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在洪武时代:朱元璋治下小人物的命运
- 谌旭彬
- 4248字
- 2024-11-04 14:58:06
前言
这本书的主角不是朱元璋,而是朱元璋四编《大诰》(1)笔下的那些“洪武愚顽”。所以,书里没有帝王将相们的雄才大略,只有被统治者们的辗转腾挪。
愚顽和它的同义词顽愚、顽民、奸顽等,是四编《大诰》里极常见的词汇。
在《御制大诰》里,朱元璋骂洪武时代的百姓,说他们中的许多人是“不知其报”的“顽民”(2),不懂得感恩君王、报答君王。对句容县百姓实施了大屠杀后,朱元璋也不忘感慨“若此顽愚,将何治耶!”(3)。《御制大诰三编》里,朱元璋回顾颁布《御制大诰续编》的动机,也说是为了“警省愚顽”(4)。《大诰武臣》里,朱元璋又说,军中将官全是些“愚顽贪财不怕死的,说了干无事。似这等难教难化,将了怎地好?”(5)。
在朱元璋的语境里,“洪武愚顽”指的是那些生活在洪武时代,既愚蠢又顽固,不肯接受朝廷教化的“不合格的被统治者”。他们遍布在洪武时代的各个角落,其身份可以是官员、胥吏与兵卒,也可以是农夫、商贾、工匠与读书人,甚至还包括僧侣与道士。
本书讲述的,便是这些人的故事。
按朱元璋四编《大诰》的说法,这些“愚顽”全都是些不可救药之人,他们被罚去做工役、充军流放乃至枭首凌迟、株连全家,皆是罪有应得。但需注意的是,明帝国百姓被勒令户户皆有、人人诵读的《大诰》,究其本质乃是一种宣传品。朱元璋颁布这些宣传品的核心目的,是想要树立自己仁德爱民的政治形象(6),并对明帝国百姓实施思想控制(7)与行为控制(8)。
所有的宣传品都有一个共通的特点,就是会将其真实目的甚至可怕的那一面,用各种漂亮的外衣层层包裹起来。《大诰》自然也是这样做的。比如《御制大诰》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是朱元璋要在明帝国全境实施“乡饮酒礼”(9)——这是一种古老的聚餐活动。据《仪礼》记载,这种活动原本在“乡校”(地方官办学校)举行,由乡大夫与乡先生拟定宾客名单,再邀请宾客至乡校中堂,奏乐敬酒以示尊重。(10)活动的主要功能有二:一是“宾贤能”,也就是招待贤者(唐代演变为宴请科举中榜者);二是“尚齿”,即对年老者表达敬意。自两汉至唐宋,乡饮酒礼的主要操办者乃是地方官府。唐太宗曾在贞观六年(632)下诏,命令各州长官负责恢复该礼;唐玄宗也曾在开元六年(718)下诏,命令地方官府在每年十二月必须举行乡饮酒礼。(11)
乡饮酒礼的这种传统形象,便是一件漂亮的外衣。与前代重在表彰与致敬不同,朱元璋版本的乡饮酒礼增加了“别奸顽异罪人”的内容。他在《御制大诰》里说得明白:
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的不虚示。呜呼!斯礼始古先哲王之制,妥良民于宇内,亘古至今。兴者,乡里安,邻里和,长幼序,无穷之乐,又何言哉。吾今特申明之,从者昌,否者亡。(12)
按朱元璋的规划:一,乡饮酒礼进入吃喝环节之前,会有漫长的政策宣讲和律例诵读,地方上所有百姓都要参加——早在洪武十六年(1383),朱元璋便已下诏勒令有违法犯罪前科者必须出席乡饮酒礼,“如有过犯之人,不行赴饮,及强坐众宾之上者,自系顽民,主席及诸人首告,迁徙边远住坐,其主席者及众宾推让有犯人在上坐,同罪”(13)。胆敢不参加者便是“顽民”,会被强制流放至偏远地区。二,整个宴会分为“正席”(善良之席)和“外座”(奸顽之席)两大区块。“高年有德者”与“高年淳笃者”坐在善良之席的上首,余者按年龄顺序入座。“违条犯法之人”只能集体入座奸顽之席。若有人不守规矩,或主持者纵容他人不守规矩,都要被流放。这种区分,是此前任何朝代举办乡饮酒礼时都未曾有过的举措。(14)
很显然,朱元璋的意图是以传统的乡饮酒礼为壳,来推行一种以集体聚餐的方式对“曾违条犯法之人”实施当众羞辱的治理政策,目的是让这些已被官府贴上“顽民”标签的百姓,在已遭受过律法的惩处之后(《大诰》的量刑尺度本就远超《大明律》,多是法外之刑),仍永久性地陷在“社会性死亡”的泥潭之中。为了将该政策落到实处,朱元璋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若有“奸顽罪人”坐上善良之席,不但主持聚餐者会被治以重罪,乱席者本人也会被全家流放边疆。为了提升该政策的威慑力,朱元璋还强化了乡饮酒礼的举办频率。唐宋两代不过由州府每年举办一次(许多年份甚至不举办),朱元璋则规定府州县每年正月、十月必须各举办一次;县以下的里社,则以每百户人家为单位,由粮长或里长主持,每个季度举办一次。换言之,一个被烙上了“顽民”标签的底层百姓,每年至少要被拉出去示众羞辱四次。
这种让人一辈子“社会性死亡”的法外之刑,是极为可怕的东西。朱元璋却可以用“斯礼始古先哲王之制,妥良民于宇内,亘古至今”之类的文辞,将这种可怕的法外之刑打扮得理所当然。
再如,为了消灭“逸民”,朱元璋实施了严酷的知丁法,规定凡不在士农工商四业范围内谋生者,便是社会的害虫。为了消灭这些“害虫”,民众必须“互相知丁”,也就是知晓邻居从事何种职业,家中有几口人,何时出门何时归来,有哪些社会关系,且逼迫民众互相举报。如果邻居、亲戚与里甲发现了“逸夫”不抓,等到这个“逸夫”犯了事被官府拿住,“逸夫”本人处死,邻居、亲戚与里甲连坐,要被流放到不毛之地。(15)
这种暴政只能造就一个互相举报、互相告密的高压社会、特务社会。许多的所谓“逸民”,便因为邻居亲戚的举报而遭到工役流放乃至诛杀的酷刑。朱元璋自己在《御制大诰续编》中也承认,“蒸民之中有等顽民,其顽也如是,其奸也如是,其愚也如是。呜呼!……今朕不能申古先哲王之道,所以奸顽受刑者多”(16)。
为了粉饰这种残酷,《大诰》中所有与消灭逸民有关的内容,都被精心包装了起来。包装的基本手段,便是渲染逸民如何包揽词讼,如何敲诈勒索,如何为非作歹。在《御制大诰续编》里,朱元璋一直在不厌其烦地列举:松江当地的逸民如何与官府勾结,“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吾民”(17);嘉兴当地的逸民,如何私刻催粮官的印章,假装成朝廷的催粮官,一路骗吃骗喝敲诈民众(18)……将残酷害民的知丁法,打扮成了“全是为了民众好”。
其实,只要稍具逻辑,便不难看穿其中的玄机:一,无论是勾结官府迫害民众,还是私刻官印敲诈民众,问题的根源都在官府。唯有官府失职,逸民才会有包揽词讼之类的机会。二,部分逸民犯罪,不代表所有逸民皆有罪。罗列一桩又一桩逸民犯罪的案例,来证明所有逸民都是社会的害虫,来证明民众没有在士农工商之外另寻生计的权利,来证明邻里间有互相举报、互相告密的必要性,来证明没有“路引”便不许离开村镇的政策具有合理性……如此种种,都是说不通的。
总而言之,《御制大诰》七十四条,《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朱元璋在这四编《大诰》中,共计讲述了约两百桩案子。作为宣传品的一部分,这些讲述是不能当作信史直接采纳的。每一桩案子的发生逻辑、每一名“洪武愚顽”的命运脉络,都有重新审视的必要。不过,这也并不是说《大诰》里的每一桩案子都是冤案,朱元璋的每一句话都不可信——《大诰》是一种宣传品,也是一种史料,只是需要细作甄别。事实上,《大诰》中的许多案件,除了朱元璋提供的“事实判断”之外,已很难再找到更多的直接史料。毕竟,这些案子的主角只是普通的底层百姓,本就不属于旧式史学的记录对象。这也导致本书对案件的重审,往往只能从补足时代背景的角度入手。最终获得重构的,也往往止于“某一类愚顽”在洪武时代的生存境况。
钱穆有言:“当信任何一国之国民,尤其是自称知识在水平线以上之国民,对其本国以往历史,应该略有所知。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略有所知,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以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19)
身为小民的笔者,只能将这温情与敬意给予洪武时代同属小民的“愚顽”们,同情他们的辗转腾挪,致敬他们那如野草般顽强的生命力。
(1) 本书若无特殊说明,《大诰》一般是指四编《大诰》。最早发行的《大诰》一般称作《御制大诰》。
(2) 《御制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62页。
(3) 《御制大诰·伪钞第四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71页。
(4) 《御制大诰三编·序》,《洪武御制全书》,第858页。
(5) 《大诰武臣·序》,《洪武御制全书》,第930页。
(6) 如《御制大诰·朝臣优劣第二十六》致力于驳斥“朝廷罪人,玉石不分”。见《洪武御制全书》,第760页。
(7) 如《御制大诰续编·明孝第七》宣扬“忠君才是大孝”的观念。见《洪武御制全书》,第798页。
(8) 最典型的手段之一便是知丁法的推行。见《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95—796页。
(9) 洪武五年(1372)时,朱元璋便已“诏天下举行乡饮酒礼”,但成效有限,故《御制大诰》又再次强调。见《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三,洪武五年夏四月戊戌条。
(10) 具体可参见杨宽《“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杨宽:《古史新探》,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4—234页。
(11) 《唐会要》卷二十六“乡饮酒”,(宋)王溥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81页。
(12) 《御制大诰·乡饮酒礼第五十八》,《洪武御制全书》,第775—776页。
(13) 《大明律附例》卷十二“乡饮酒礼”。
(14) 北魏太和十一年(487)恢复乡饮酒礼的诏书,也仅要求各州县将“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也就是将不服从管教的百姓写成名单,上呈存档,并未将这些百姓拉到乡饮酒礼上公开羞辱。见《魏书·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3页。此外,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第一次下诏恢复乡饮酒礼时尚无这种区分,洪武十四年才增入“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的规定。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五,洪武十四年二月丁丑条。
(15) 《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洪武御制全书》,第795页。原文是:“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
(16) 《御制大诰续编·断指诽谤第七十九》,《洪武御制全书》第849页。
(17) 《御制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第二》,《洪武御制全书》,第794页。
(18) 《御制大诰续编·俏家第二十三》,《洪武御制全书》,第808页。朱元璋讲述该案的目的,便是要证明知丁法的正当性:“呜呼!若不互知丁业,其顽民无藉者多,游食者广,良善何当?朕将焉治?所以知丁之条,吾良民必助吾以行,即日升平矣。”
(19) 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正文前“凡读本书请先具下列诸信念”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