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圣令》残本与《庆元条法事类》所引《庆元令》之比较

自北宋仁宗天圣七年修订了《天圣令》后,在宋神宗元丰七年,又修订了《元丰令》。与仁宗朝的《天圣令》相比,神宗时期的《元丰令》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一些敕文被编入《元丰令》中。据宋代文献记载:“元丰中,命有司编修敕令,凡旧载于敕者多移之于令。盖违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以见神宗皇帝仁厚之德,哀矜万方,欲宽斯人所犯,恩施甚大也。”[239]由于《元丰令》把大量的敕文编入令典之中,使宋令的条文数量大为增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元丰敕十有三卷,令五十卷。”《元丰令》的卷数和规模已超过了宋仁宗时期的《天圣令》。根据上述史料的记述,我们看到唐《开元令》、北宋《天圣令》和《元丰令》三者之间在性质上已悄然发生了变化。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认为,“敕是对已经违反禁令的行为规定处罚方式的法典,令是规定敕之前‘未然’的约束禁止的法典,格是规定赏罚、阶级、给予、丧服高下等级的法典……令和格与从前律令格式时的‘令’、‘格’在性质上很不一样。……由于这种令带有明显的刑法色彩,因此以前的令中所规定的赏勋、丧服、阶级等制度遂移入格中”。[240]

北宋时期是中国古代令典发生转型的时期。从天圣七年编定《天圣令》之后,在宋仁宗嘉祐初年,“因枢密使韩琦言,内外吏兵奉禄无著令,乃命类次为《禄令》 ”。[241]嘉祐四年(1059),宋仁宗又命“三司使张方平编驿券则例,凡七十四条,赐名《嘉祐驿令》 ”。[242]宋仁宗朝编定的《驿令》条文在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中可见到一些令文,有可能与《嘉祐驿令》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如《庆元令·驿令》规定:“诸发运、监司、提点铸钱官巡按,因职事赴阙,缘边安抚奏事往回,若押兵而已有部押军人者,不差递铺铺兵。其逐司属官差出或随行及吏人、书表司随本司,官给递马外准此。”[243]

北宋神宗朝,刑部侍郎崔台府等人编定《元丰令》50卷。《元丰令》是与以前令典有显著区别的一部法典,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凡旧载于敕者,多移之于令”。在《元丰令》中,不仅把许多原来的敕条移入令文中,同时也增加了很多新的令篇。关于《元丰令》的篇目,传世文献并没有明确记载。不过从后来南宋的《绍兴令》和《庆元令》50卷的规模来分析,宋神宗时期的《元丰令》应与《绍兴令》、《庆元令》的篇目大致相同。《元丰令》早已失传,关于《元丰令》的内容,在宋代的文献中保存了其中的个别条款。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免役钱》“大观五月十四日”条:“元丰令:惟崇奉三圣祖及祖宗神御陵寝寺观,不输役钱。”《宋史》卷178《食货六》引《元丰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

元丰之后,宋哲宗亲政,又编定了《元祐令》25卷,1020条。[244]其规模与《元丰令》相比,条文数量大为消减,其篇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诏贾昌朝与丁度、李淑采国朝律历典礼、日度昏晓、中星祠祀配侑岁时施行者,“约唐《月令》定为《时令》一卷,以备宣读”。[245]到宋徽宗时期,“请稽《月令》十二堂之制,修定《时令》,使有司奉而行之”。[246]宋徽宗时修订的《时令》,吸收了《天圣令·杂令》的条文,[247]其有可能就是南宋庆元《时令》的前身。

南宋时期,令文的内容和条目变化很大。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制定的《绍兴令》,共有50卷。到绍兴十年(1140),又重修敕令格式,有令26卷,削减了24卷。宋孝宗乾道初年,再次修订法典,乾道六年(1170),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书,号《乾道敕令格式》,[248]其中有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此后,又先后编订了《淳熙敕令格式》。宁宗庆元四年(1198),编纂了《庆元敕令格式》120卷,《庆元令》50卷等。宋理宗淳祐二年(1243)四月,又编纂完成了《淳祐敕令格式》和《淳祐令》等法典。

南宋宁宗时期编纂的《庆元令》共50卷,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根据《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述,认为《庆元令》的篇目大致如下:一官品令,二职员令,三祀令,四户令,五荐举令,六考课令,七军防令,八仪制令,九田令,十赋役令,十一仓库令,十二厩牧令,十三关市令,十四疾医令,十五捕亡令,十六假宁令,十七断狱令,十八营缮令,十九杂令,二十封赠令,二十一赏令,二十二道释令,二十三河渠令,二十四服制令,二十五驿令,二十六选试令,二十七给赐令,二十八文书令,二十九公用令,三十吏卒令,三十一场务令,三十二辇运令,三十三军器令,三十四时令,三十五进贡令,三十六理欠令,三十七辞讼令。[249]

在南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一书所引录的《淳祐令》篇目及令文内容主要涉及官吏差注、奏辟、考任、关陞、磨勘等方面的规定,与北宋《天圣令》的条文内容差别很大,很难将两者进行比较。笔者把《天圣令》残本各篇与《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令》相对应的令文进行对比,或许可以发现两宋时期宋令的篇目体例和条文内容的变化。

(一)《天圣令》残本和《庆元令》相对应篇目令文之比较

关于《天圣令》所引的宋令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令》之间的比较,已有学者加以探讨。主要成果有日本学者川村康的《宋令演变考》,[250]其中第三部分对《天圣令》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条文作了比较,认为《天圣令》与《庆元令》有条文基本相同的情况;《天圣令》有与庆元格式相对应的条款;从《天圣令》到《庆元令》有令文发生了篇目移动的现象;还有《天圣令》与《庆元敕》条款相对应的现象;还有不行唐令与《庆元令》条文相对应的情况。此外,日本学者稻田奈津子也发表了《〈庆元条法事类〉与〈天圣令〉——唐令复原的新的可能性》一文,对《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所引录的法律条文作了统计,除去重复的部分,其中有敕887条,令1781条,格96条,式142条,申明260条。[251]中国学者戴建国教授发表了《〈天圣令〉研究两题》,指出:“《天圣令》与《庆元令》虽同为宋令,然而两者的令文有很大差异。”[252]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比较《天圣令》与《庆元令》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北宋时期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北宋的《天圣令》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收录的《庆元令》相比,无论是篇名还是条文内容都已发生了显著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礼仪风俗发生变化的真实体现。

首先,南宋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与北宋《天圣令》相比,篇目名称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庆元令》中有些篇目沿袭了《天圣令》的名称,如《庆元令》中的《官品令》、《户令》、《考课令》、《军防令》、《仪制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假宁令》、《营缮令》、《杂令》等篇目均是沿袭了此前的唐令和北宋《天圣令》的名称。还有很多令的篇名是宋代新增加和改动的篇名,如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出现的《赏令》、《文书令》、《职制令》、《公用令》、《军器令》、《荐举令》、《吏卒令》、《断狱令》、《给赐令》、《选试令》、《祀令》、《驿令》、《辞讼令》、《辇运令》、《服制令》、《封赠令》、《理欠令》、《场务令》、《疾医令》、《河渠令》、《道释令》、《时令》、《进贡令》等,都是唐令中所未见的篇名。

天一阁所藏北宋《天圣令》残本共有十二篇,其篇名依次是《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医疾令》、《假宁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庆元令》与其相对应的篇目有七篇,即《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捕亡令》、《假宁令》、《营缮令》、《杂令》,另有三篇的篇名作了改动,改为《疾医令》、《断狱令》和《服制令》。日本学者川村康对《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令》的条文数量进行了统计(括号内的数字含重复的条文数):“《官品令》19条(19条),《职制令》319条(400条),《祀令》2条(2条),《户令》23条(26条),《荐举令》157条(169条),《考课令》50条(58条),《军防令》22条(23条),《仪制令》28条(30条),《田令》16条(17条),《赋役令》62条(84条),《仓库令》145条(170条),《厩牧令》33条(34条),《关市令》20条(23条),《疾医令》1条(1条),《捕亡令》20条(25条),《假宁令》23条(28条),《断狱令》126条(144条),《营缮令》5条(6条),《杂令》58条(82条),《封赠令》21条(22条),《赏令》111条(123条),《道释令》60条(66条),《河渠令》5条(5条),《服制令》47条(54条),《驿令》12条(12条),《选试令》21条(22条),《给赐令》45条(52条),《文书令》50条(55条),《公用令》12条(15条),《吏卒令》101条(114条),《场务令》65条(75条),《辇运令》14条(18条),《军器令》4条(4条),《时令》6条(9条),《进贡令》9条(9条),《理欠令》50条(59),《辞讼令》8条(8条),《旧令》1条(1条)。”[253]

天一阁藏《天圣令》残本的发现和《庆元条法事类》收录的南宋《庆元令》部分条文使两者之间的比较存在了可能。若把《天圣令》残本与《庆元令》相对应的篇目加以比较,我们会发现两宋之际的令典内容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1.《天圣令·田令》与《庆元令·田令》比较

关于《天圣令·田令》和《庆元令·田令》中所收录的令文情况,据粗略统计,《天圣令》中仍行用的宋代《田令》有7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3条,沿用的唐令有4条;而天圣废弃的唐令有49条。有学者指出:“目前所见《天圣令》各篇中,‘唐令’条数多于‘宋令’条文最多者。”[254]在南宋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保存的《庆元令·田令》有16条令文。[255]在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残本中,废止不用的令文有49条,经过天圣修改和沿用前代的令文仅有7条,于是人们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北宋天圣年间新制定的《田令》的篇目仅有7条令文吗?当然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推断,还一种可能性是当时北宋天圣七年以前制定的《田令》条文并未包括在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田令》篇目之中。

南宋庆元年间,又重新修订了《田令》。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执亲之说者,则凡是同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欲取赎。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256]遗憾的是,在《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笔者并未见到该条《田令》的令文。[257]

笔者把《天圣令·田令》和《庆元条法事类》引录的《庆元令·田令》的条文进行对比,发现除了《天圣令·田令》“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令文:“诸田为水侵射,不依旧流,新出之地先给被侵之家。若别县新出亦准此。其两岸异管从正流为断。”[258]《庆元条法事类》卷49引录的《田令》条文:“诸田为水所冲,不循旧流,而有新出之地者,以新出地给破冲之家(注:可辨田主姓名者,自依退复田法)。虽在他县,亦如之。两家以上被冲,而地少,给不足者,随所冲顷亩多少,均给,具两岸异管,从中流为断。”这两条令文有明显的沿革关系,其余《庆元令·田令》中的许多条文在《天圣令·田令》中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

自从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田令》发现后,许多学者认为在宋仁宗天圣以前一直行用的令文是唐令《田令》,这种认识未免有失偏颇。根据文献记载,北宋初年,沿用后周显德三年之田制,[259]并非是唐代的《田令》。宋太宗时期,规定:“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260]宋真宗咸平年间,申定职田之制,规定:“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馀差给。其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十顷,兵马都监押、砦主、釐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261]该项规定在新发现的天一阁《天圣令·田令》中也能找到相对应的条款:“诸职田三京及大藩镇四十顷,藩镇三十五顷,防团州三十顷,上、中州二十顷,下州军监十五顷,边远小郡户少者一十顷,上、中、下县十顷至七顷,为三等给之。”[262]很明显,上述两条令文有明显的因革关系。

宋仁宗时,颁布限田法,规定:“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但该法令很快就被废止。宋仁宗宝元初年,“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263]该条文在《庆元令·田令》中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条款:“诸州雨雪过常或愆亢,提举常平司体量,次月申尚书户部。”[264]宋仁宗时期,钱彦远上疏,奏请“宜置劝农司,以知州为长官,通判为佐,举清强幕职、州县官为判官。先以垦田顷亩及户口数、屋塘、山泽、沟洫、桑柘,著之于籍,然后设法劝课,除害兴利。岁终农隙,转运司考校之,第其赏罚。”[265]在南宋的《庆元令·田令》中也能找到相类似的条文:“诸监司劝率知州、通判责委令佐,分定乡村,劝诱人户,每岁约地亩人力,以时添植桑柘,不得追扰科校。”[266]笔者推断,北宋仁宗时期新增加的一些《田令》条文并未出现在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田令》篇目中。

两宋时期,田制屡经修改,《田令》条文也经常变动。如宋神宗熙宁五年,重修订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熙宁五年进行田制改革,原有的《田令》条文当然也会随之改动。据《宋史·食货上二》记载:“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这里的“令既具”,笔者认为其中的含义就是又重新修订了《田令》。

南宋时期的田制与北宋时期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庆元令·田令》中的绝大多数条文在《天圣令·田令》中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在庆元《田令》中,有1条令文似乎与《天圣令·杂令》有所关联。据《庆元条法事类》卷49引庆元《田令》记述:“诸江河山野陂湖塘池泺之利,与众共者,不得禁止及请佃承买,监司常切觉察。如许人请佃承买,并犯人纠劾以闻。河道不得筑堰或束狭,以利种植。即潴水之地,众共溉田者,官司仍明立界至注籍(注:请佃及买者,追地利入官)。”另据《天圣令·杂令》规定:“诸州界内有出铜矿处官未置场者,百姓不得私采。金、银、铅、鑞、铁等亦如之。西北缘边无问公私,不得置铁冶。自余山川薮泽之利非禁者,公私共之。”[267]

2.《天圣令·赋役令》与《庆元令·赋役令》之比较

唐宋两代的赋役制度差别很大,从唐前期的租庸调制到大历十四年后实施两税法,实行夏、秋两次征税。宋承唐制,租税也实行两税法。两宋时期的赋役制度经常变化,受此影响,宋代《赋役令》的条文也不断调整。北宋仁宗时,郭谘在菜州括田,推出千步方田法,但半途而废。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下诏说:“岁比不登,今春时雨,农民桑蚕、谷麦,众作勤劳,一岁之功,并在此时。其委安抚、转运司敕戒州县吏,省事息民,无夺其时。”“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268]该条令文应该收入当时的《赋役令》中。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修订方田均税法,由司农司制定《均税条约并式》颁行天下。[269]元丰八年(1085),因受到各种反对势力的阻挠,方田均税法废止。此后,宋徽宗时又有人提出恢复方田之法,但全国性的定税已难以实施了。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由李椿年主持两浙经界事宜,这是南宋初年一次重大的核田、均税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70]宋光宗绍熙年间,朱熹又奏行经界,提出:“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各色仓库。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271]该项制度在后来的《庆元令》中也有所体现,如《庆元令·赋役令》规定:“诸乡书手于税租簿与吏人同书,余不在同书之限。”“诸税租簿,每三年别录实行副本,保明送州,覆毕印缝,本州架阁。”[272]

关于天一阁所藏的北宋《天圣令·赋役令》,学术界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主要有:戴建国《宋天圣令赋役令初探》,[273]大津透《北宋天圣令·唐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274]李锦绣《唐赋役令复原研究》,[275]刘燕俪《试论唐代服役丁匠的规范——以〈天圣令·赋役令〉为中心的探讨》等。[276]新发现的《天圣令·赋役令》残卷,有仍行用的令文有23条,其中天圣年间所修改的宋令有5条,沿用的唐令有18条,而《天圣令》废弃的唐令有27条。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所收录的《庆元令·赋役令》共有80条令文。根据戴建国先生的研究,除了有1条令文稍有相同之外,其余22条《天圣令·赋役令》俱不见于庆元《赋役令》中。[277]上述情况表明,南宋时期的《赋役令》与北宋《天圣令·赋役令》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笔者认为,《庆元令·赋役令》中的个别令文是源于北宋徽宗时期的令文。在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下诏说:“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278]该条文在《庆元令·赋役令》中能找到相对应的条文:“诸税租应支移、折变者,先富后贫,自近及远。转运司籍记,应陞降即时注之。其支移非急及军期,而人户愿纳支移物价、脚钱者,听。”[279]《庆元令·赋役令》中的很多令文是南宋时期新增加的令文,如在宋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初命僧道纳免丁钱”。[280]该条文后来被收录到《庆元令·赋役令》中,规定:“诸州僧、道免丁钱,上半年限至八月终,下半年限至次年二月终起发,赴左藏库送纳,仍于限内开具等第人数、所收数目帐状供申提点刑狱司及尚书户部。”[281]

《庆元令·赋役令》中的某些条文是源于前代的编敕。宋太宗淳化五年,下诏:“民所纳夏税余租,随其数各异以己名以输,不得异户合钞。其有疋帛零丈尺者,止依时估上等价,折纳緍钱。”[282]该条诏令后来演变成《庆元令·赋役令》的令文:“诸税租,本户布帛不成端匹,米谷不成升,丝绵不成两。柴蒿不成束,听依纳月实直上价纳钱,愿与别户合钞纳本色者,听。”[283]

当然,《庆元令·赋役令》中还有很多令文在传世的文献中未见记载。据庆元《赋役令》规定:“诸税租不得以一色分折诸物,及令一户两处输纳。”[284]又条:“诸归明人,官赐田,免十料催科,荒田倍之(注云:未授田而权与官屋居住者,免赁直)。”[285]类似的条文很多,在《天圣令·赋役令》中都没有相对应的条款。

笔者认为,天一阁所藏明抄本《天圣令·赋役令》残卷并不是《天圣令·赋役令》的全部令文,当时行用的有些《赋役令》的令文并未抄录在内。如宋太祖建隆四年,命“逐县每年造形势户、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捕欠者,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286]在《庆元令·赋役令》中有关于形势户的条文:“诸县税租,夏秋造簿,其形势户每名朱书‘形势’字以别之。”“诸税租,形势户入中限全欠,或未限半限纳未足,余户入中限半欠、全欠,未限半纳及不及九分,或限满有欠,及递年欠户中限半纳不及七分者,听追户头或以次家人科校。”[287]

3.《天圣令·仓库令》与《庆元令·仓库令》之比较

现存的《天圣令》残本中,新修订的宋令《仓库令》有3条令文,天圣沿用的唐令有21条令文,《天圣令·仓库令》废弃的唐令有22条。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所引录的《庆元令·仓库令》的条文有145条,远远超过了《天圣令·仓库令》的条文数量。目前,学术界对唐宋之际《仓库令》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主要有:李锦绣《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研究》,野尻忠《倉庫令にみる律令財政機構の特質》,李淑媛《唐宋时期的粮仓法规》,吴谨枝《论唐宋库藏管理中的帐簿制》,赵晶《唐宋令条文演变》等。[288]

从《天圣令·仓库令》和《庆元令·仓库令》两篇令文的内容来看,笔者发现天圣《仓库令》与庆元《仓库令》中的许多条文有密切的联系。首先,《天圣·仓库令》中的许多令文被此后的令典加以修改,变成了庆元《仓库令》的令文,两者有很深的渊源关系。据天圣《仓库令》规定:“诸仓窖皆于城内高燥处置之,于仓侧开渠泄水,兼种榆柳,使得成阴。若地下湿不可为窖者,造屋贮之,皆布砖为地。仓内仍为砖场,以拟输户量覆税物。”[289]该条令文在庆元《仓库令》中也有类似的条款:“诸仓植木为阴,不得近屋,仍置砖厂以备量覆,其敖内地皆布砖。”[290]对于仓库门的管理,《天圣令·仓库令》规定:“诸仓库门,皆令监当官司封锁,署记(注:其左右藏库记仍印)开示,知其锁钥。监门守当之处,监门掌;非监门守当者,当处长官掌。”[291]该条文在《庆元条法事类》所引的庆元《仓库令》中也有类似的条款:“诸仓库,监、专同开闭,并押记锁封。掌钥以长官,门钥以监门(无监门处,长官兼掌)。”[292]又,北宋《天圣令·仓库令》有入库登记制,规定:“诸司受一物以上应纳库者,纳讫,具录色目,申所司附帐。”“诸仓库受纳除给在见杂物,帐年终各申所属,所属类其名帐递送三司。”[293]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下诏对仓库的申报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诸在京府界仓库所供月季帐,并于合满后依限申省。月季帐二十五日,半年帐四十日,年帐五十日。”[294]该规定在庆元《仓库令》中能找到类似的条款:“诸夏秋税管额帐,每三年一供全帐,余年有收支或开阁者,供刺帐,无,即供单状。”[295]

其次,《天圣令》之后新增修订的一些令文也为庆元《仓库令》所吸收。如北宋哲宗时期,规定:“灾伤五分以上者,免折变,折变皆循旧法。”[296]该项制度后来出现在《庆元令·仓库令》之中,规定:“诸灾伤放税五分以上,第三等以下人户,应俵蚕盐并纳盐钱、杂钱及和预买绸绢物,愿纳见钱及本色者,并从其便,仍免支移、折变。”[297]

最后,通过比对,我们发现天圣《仓库令》和庆元《仓库令》两篇令典中许多令文无法对应,如《天圣令·仓库令》规定:“诸仓屋及窖出给者,每出一屋一窖尽然后更用以次者,有剩附帐,有欠随事理罚。府库亦准此。”[298]在庆元《仓库令》中笔者未能找到对应项。另外,庆元《仓库令》中的许多令文在《天圣令·仓库令》也无相对应的条款。与天圣《仓库令》相比,庆元《仓库令》新增加了许多令文,其中规定:“诸仓库内无廨舍者,监官不得住家收支,文书监官听封锁。遇替移交受都簿赤历,足批上印纸离任。”《庆元条法事类》卷16引录了《仓库令》条文:“诸内外官司申奏及互相关会钱谷物色之类,并仰各开,逐色细数,不得泛称贯、石、匹、两等。”《庆元条法事类》卷30收录了《庆元令·仓库令》的条文,规定:“诸上供谷,州委通判不拘界分捡选充换,堪好者装发。非在州者,别差官。”《庆元条法事类》卷31收录的《庆元令·仓库令》令文,规定:“诸朝廷封椿物,提点刑狱司以时兑留薪物,本处无者,所部通融拨兑。其非三路或非要便处无可兑,及无支用并不堪留者,并转易,钱封椿。若别司准朝旨支借,给讫,报本司。”[299]这些令文应是在《天圣令》后新增加的条文。

4.《天圣令·厩牧令》与《庆元令·厩牧令》之比较

《天圣令·厩牧令》中保存的宋令有15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6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9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35条。而《庆元条法事类》中引录的《庆元令》有33条令文。戴建国教授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发现除有3条令文相同外,其余31条《庆元令》中《厩牧令》的令文都是《天圣令》中所无。

学术界关于唐宋时期的《厩牧令》发表了许多研究成果,主要有:鲁全才《唐代的“驿家和“馆家”试释》,宋家钰《唐开元厩牧令的复原研究》和《唐〈厩牧令〉驿传条文的复原及与日本〈令〉、〈式〉的比较》,孟彦弘《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以交通与运输之关系为中心》,古怡青《从〈天圣·厩牧令〉看唐宋监牧制度中畜牧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变迁》等。[300]通过对比《天圣令·厩牧令》和《庆元令·厩牧令》两篇令文,我们发现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首先,庆元《厩牧令》继承了天圣《厩牧令》“右令不行”的个别条文内容。如其中规定:“诸官畜及私马帐,每年附朝集使送省,其诸王府官马,亦准此。”“太仆寺官畜帐十一月上旬送省,其马帐勘校讫至来年三月。”[301]该条文在《庆元条法事类》引庆元《厩牧令》有类似的条款:“诸官马每季具状,限次月十五日以前发赴所属,本属类聚,限五日实封申尚书兵部。”日本《养老令·厩牧令》是以唐令为蓝本制定而成的,其中规定:“凡官畜应请脂药疗病者,所司预料须数,每季一给。”[302]《天圣令·厩牧令》的一些令文是参照唐令的条文制定的,据天圣《厩牧令》规定:“诸官畜应请脂药糖蜜等物疗病者,每年所司豫料一年须数,申三司勘校,度支处分,监官封掌,以时给散。”[303]该条令文在南宋《庆元令·厩牧令》中又略作了改动,规定:“诸灌啖官马糖脂药钱,付本辖人置历收给,岁不得过三次。”[304]

其次,《庆元令·厩牧令》中的某些令文是从《天圣令》其他篇目的条文转化而来的。如《天圣令·杂令》“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令文:“诸畜产觝人者,截两角;踏人者,绊之。啮人者,截两耳;其有狂犬,所在听杀之。”[305]该条令文在《庆元令·厩牧令》中出现,规定:“诸畜产觝人者,截两角;啮人者,截两耳;踏人者,绊之。”[306]很明显,该条令文是从天圣《杂令》转移而来。

再次,《天圣令·厩牧令》中的个别条文也为嘉祐以后的《驿令》所吸收。《天圣令·厩牧令》的许多令文是关于驿传管理的制度。在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制定了《嘉祐驿令》,据《宋史》记载:“嘉祐四年,三司使张方平编驿券则例,凡七十四条,赐名《嘉祐驿令》。”[307]据笔者推断,《嘉祐驿令》颁布后,《厩牧令》、《公式令》中有关驿传管理方面的一些令文也会移至到该篇目中。关于《嘉祐驿令》的条文内容,早已失传,不过在南宋庆元年间制定的庆元《驿令》中保存了部分《驿令》的条文,据赵晶统计,在《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共有12条《驿令》的条文。[308]从现存天圣《厩牧令》的条文内容看,其与庆元《驿令》应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天圣《厩牧令》规定:“诸应给递马出使者,使相给马十匹,节度观察等使、翰林学士各给五疋,枢蜜(密)、直学士至知制诰、防御、四方馆、阁门等使各四尺(疋),员外郎以上、三院御史、及带馆阁省职京朝官、武官带閤门祗候以上各二疋,太常博士以下并三班使臣各一疋。尚书侍郎、卿、盐(监)、诸卫将军及内臣奉使宣召,不限数多少,临时听旨。其马逐铺交替,无递马处,即于所过州县,差私马充,转相给替。”[309]该条文在庆元《驿令》也能找到相关的条款:“诸应乘递马而阙者,官司于城市有马寺观、公人、民庶轮雇。应差递铺铺兵而阙者,差厢军;若无马铺而通水路者,差人船(注:虽有马铺,遇不可陆行者,准此);无厢军及人船者,和雇。”[310]

最后,庆元《厩牧令》的条文也借鉴了天圣《厩牧令》中“右令不行”的令文。其中规定:“诸官马骡驼牛死者,各收筋五两,脑二两四铢;驴筋三两,脑一两十二铢;羊筋脑各一两;驹犊三岁以下,羊羔二岁以下者,筋脑各减半。”[311]该项规定在庆元《厩牧令》中也能找到相类似的条款,庆元《厩牧令》:“诸官畜死,所在官司差人监剥估卖,钱及皮筋、牛角、驼骨纳州。”又条规定:“诸马、牛死,报本厢耆镇,即时验实开剥,限二日申官,当日注籍,限三十日纳筋皮、鬃尾、角。遇灾伤,展限十五日。”[312]

当然,《庆元令·厩牧令》的许多令文在天圣《厩牧令》中没有相对应的条款,笔者推断应为北宋《天圣令》之后新增加的令文。据《庆元条法事类》卷6引庆元《厩牧令》:“诸递马,州县及巡辖使臣检查膘分,死者,批使臣印纸”。《庆元条法事类》卷79引庆元《厩牧令》:“诸军马病不堪医,自申报日给草料四分,损日依旧。非脏腑病者,全给。”[313]对于这些新增加的令文,有待于今后作进一步的探究。

5.《天圣令·关市令》与《庆元令·关市令》之比较

《天圣令》残卷中保存的《关市令》条文有18条,其中有8条是天圣修改过的宋令,天圣沿用的唐令有10条令文,在天圣废弃的唐令有9条令文。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引录的《庆元令·关市令》有20条令文。学术界对于唐宋时期《关市令》的研究,已发表了很多研究成果,主要有:孟彦弘《唐关市令复原研究》,刘馨珺《唐宋的关界——从〈天圣·关市令〉“应禁之地”谈起》,李全德《〈天圣令〉所见唐代过所的申请与勘验》等。[314]

北宋天圣《关市令》和南宋庆元《关市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差别。首先,《庆元令·关市令》中的一些令文是直接沿袭了北宋天圣《关市令》的令文。据天圣《关市令》规定:“诸市四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315]该项规定在庆元《关市令》有相似的条文:“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值时估结罪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316]

其次,庆元《关市令》中的一些条文是从《天圣令·杂令》中转移过来,并略作了改动。《天圣令·杂令》规定:“诸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本。若违法责(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断。收质者,若计利过本不赎,听从私纳(约)。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317]该条文在《庆元令·关市令》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款:“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四厘,积利虽多,不得过一倍。即元来借米谷者,止还本色,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注:谓每斗不得过五升之类)。仍不得准折价钱。”又条:“诸负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欠者逃亡,保人代偿,各不得留禁。即欠在五年外或违法取利,及高抬卖价,若元借谷米而令折价钱者,各不得受理。其收质者,过限不赎,听从私约。”[318]很明显,《庆元令·关市令》是借鉴了《天圣令·杂令》中的法律条文。

再次,天圣《关市令》“右令不行”的令文经过修改,后来又出现在庆元《关市令》之中。天圣《关市令》规定:“诸居在禁铁之乡,除缘身衣服之外,所须乘具及锅釜农器之类,要须者量给过所,于不禁乡市者,经本部申牒,商量须数录色目给牒,听市。市讫,官司勘元牒无剩,移牒本部知。”[319]经过修改后的庆元《关市令》条文是:“诸禁铁处,器用不在禁限。”[320]

最后,从《天圣令》之后,南宋庆元《关市令》又新增加了许多令文,为《天圣令》所无。如在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下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321]该条令文在庆元《关市令》中也能找到类似的条款:“诸折变、支移、和买者,前一月计本路丰歉,物价贵贱,所出多寡,各随贵贱之实则量减价纳钱,或物贱则纳本物。若先贱后贵,听改。”[322]此外,还有一些《庆元令·关市令》的令文不见于《天圣令·关市令》及前代之令,如“诸龜筒、玳瑁、鼍皮,不得私採”。[323]这些令文有可能是北宋《天圣令》之后新增加的条文。

6.《天圣令·捕亡令》与《庆元令·捕亡令》之比较

《天圣令》残本共保存了9条北宋《捕亡令》的条文,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3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6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7条。《庆元条法事类》中引录的《庆元令》有20条令文。关于《天圣令·捕亡令》与《庆元令·捕亡令》的关系,日本学者川村康作了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两者能够对应的令文仅有1条;天圣《捕亡令》有2条令文被转移到庆元《杂令》之中;天圣《捕亡令》有1条令文后被南宋庆元时期的《赏令》2条和《赏格》1条令文所继承。[324]

《天圣令·捕亡令》仅有1条令文与庆元《捕亡令》的1条令文大致相同。《天圣令》第1条:“诸囚及征防、流移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者,经随近官司申牒,及移亡者之家居所属及亡处比州比县追捕。承告之处,下其乡里村保,令加访捉。若未即擒获者,仰本属录亡者年纪、形貌可验之状,更移邻部切访。捉得之日,移送本司,其失处并各申所属。若追捕经三年不获者,停。”[325]《庆元条法事类》卷75引庆元《捕亡令》:“诸移乡人逃亡者,随处即时具乡贯、年、颜、犯状报邻近捕盗官司,并本贯若元断及藏匿州县。事理重者,牒本路及邻路州收捕,仍申尚书刑部(注:犯人元系缘边及两地供输人,仍每季具已未获人数申刑部)。”

《庆元令·捕亡令》的个别令文与北宋《天圣令·断狱令》有着密切的关联。据《天圣令·狱官令》规定:“诸盗发,所在官司具发年月、事状、闻奏附申。”[326]该条令文在庆元《捕亡令》中也能找到相类似的条款:“诸贼盗发,本州即时注籍,强盗及杀人贼,限三日奏(注:凶恶群盗入界,或已经奏,至出界,虽不曾作过,准此),及申提点刑狱、提举贼盗司(注:谋叛及州县、镇、寨内劫盗,或诸军结集强盗若强盗七人以上者,仍申转运司),仍批书捕盗官印纸。监司所至,取索印纸点检。提点刑狱司每岁六月、十二月终各具诸州已获及满百日未获火数,限次季以闻(注:强盗,每月一次具已、未获人数申尚书刑部)。”[327]

《天圣令·捕亡令》的令文也有被收入《庆元令》其他篇目的现象。据天圣《捕亡令》规定:“诸博戏赌财,在席所有物及勿合出玖得物为人纠告者,其物悉赏纠人。即输物人及出玖句合容止主人能自首者,亦休(依)赏例。官司捉获者,减半赏之,余没官。唯赌得财者自首,不在赏限,其物悉没官。”[328]该条文在南宋庆元《赏令》中有相近规定:“诸博戏赌财物或停止出九和合人自首,若地分干系人获者,在席及停止出九和合人所得之物,悉给之。五贯以上者,给五贯;十贯以上者,减半给之(注:为首者,自首止给己物),余没官。”[329]

南宋庆元《捕亡令》中还有许多令文在天圣《捕亡令》及其他各篇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如《庆元条法事类》卷6引庆元《捕亡令》:“诸强盗及杀人贼发,捕盗官承报取索印纸批书者,限一日缴纳。”又,庆元《捕亡令》:“诸巡检非会合捕盗,不许直牒县尉司”。“诸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公文不得具告人姓名。”[330]

天圣《捕亡令》与庆元《捕亡令》的条文发生如此大的变化,说明北宋和南宋两朝的司法制度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7.《天圣令·医疾令》与《庆元令·疾医令》之比较

北宋《天圣令》残卷共收录了13条《天圣令·医疾令》的条文,其中天圣修改过的令文有5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8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22条。而《庆元条法事类》中引录的庆元《疾医令》仅有1条令文,且篇名也发生了变化,其中规定:“诸州买太平惠民药钱(注:将下纳到买药钱同),许计置轻细,将物附纲上京,免税。”[331]笔者在《天圣令·医疾令》中未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关于唐宋时期的《医疾令》,已有很多学者加以探讨,如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人对唐《医疾令》条文的复原,收入《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中。《天圣令》残本发现后,程锦发表了《唐医疾令复原研究》,陈登武《从〈天圣·医疾令〉看唐宋医疗照护与医事法规》,日本学者丸山裕美子的《唐日医疾令的复原与对比——对天圣令出现之再思考》等论文。[332]两宋时期的医疾管理制度变化很大,北宋初期,医学隶太常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人。设三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333]南宋绍兴年间,翰林局医生并奏试人,并试经义一十二道,取六通为合格。

北宋《天圣令·医疾令》一些条文的形成应与北宋前期皇帝颁布的诏令有关。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九月,“诏文武常参官请病告过三日,以名闻,当遣太医诊视之”。[334]该项规定在天圣《医疾令》中能找到相关的令文:“诸在京文武职事官病患者,并本司奏闻,以内侍领翰林院官就加诊视。”[335]由于《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疾医令》条文太少,无法与北宋《天圣令》中的《医疾令》条文进行比较。

8.《天圣令·假宁令》与《庆元令·假宁令》之比较

天一阁所藏北宋《天圣令》残本保存《天圣令·假宁令》的条文有23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8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15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6条。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引录的《庆元令》有23条。关于《庆元条法事类》所引录的敕令格式与《天圣令·假宁令》的条文比较,日本学者稻田奈津子认为,《庆元条法事类》中保存的《庆元令·假宁令》条文有23条,其与《天圣令》相对应的条文有11条,约占48%,庆元《假宁格》有10条条文,与《天圣令·假宁令》对应5条,约占50%。上述情况表明,《天圣令·假宁令》中的许多条文在北宋仁宗之后逐渐演变成了格的条文。

关于唐宋时期的《假宁令》,学术界已发表了许多成果,主要有:池田温《东亚古代假宁制度小考》,收入《中韩日文化关系国际会议论文集》;赵大瑩《唐假宁令复原研究》,收入《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一书;桂齐逊《唐宋官吏休假制度比较研究》,收入《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论集(上)》一书;郑显文《北宋〈天圣令〉残卷与唐代的假宁制度》,[336]朱瑞熙《宋朝的休假制度》[337]等论著。上述研究成果对于深入探究唐宋之际《假宁令》的演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天一阁所藏《天圣令·假宁令》的条文内容在宋代正史文献中也有明确记载。《天圣令·假宁令》引宋令第6条:《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人(‘子’之误)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338]该条文在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的《假宁令》中也有相同的记述:“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339]

北宋时期,法定的休假制度有所调整。从唐开元二十四年起,寒食休假四日;到大历十三年,改为五日;唐贞元六年,改为七日。北宋初年,沿袭了唐代的休假七日之制,据《天圣令》规定:“元日、冬至、寒食,各给假七日。”[340]但在宋仁宗嘉祐三年(1036),改为五日,该项规定为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引的《假宁格》所继承。[341]整体来看,两宋时期,《假宁令》的篇目内容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

南宋的庆元《假宁令》与天圣《假宁令》相比,有法律条文的继承,也有明显的变化。其主要体现为:首先,《庆元令·假宁令》继承了北宋天圣《假宁令》中的许多令文,或有文字改动的迹象。北宋《天圣令·假宁令》规定:“诸两应给假者,从多给。”“诸私忌日,给假一日,忌前之夕听还。”[342]南宋庆元《假宁令》的规定与《天圣令》基本相同或略有文字改动,规定:“诸假两应给者,从多给。”“诸应给私忌假者,忌前之夕直宿听免。”[343]

其次,《庆元令·假宁令》有些令文对天圣《假宁令》的条文作了较大修改。如天圣《假宁令》规定:“元日、冬至、寒食,各给假七日(前后各三日);天庆、先天、降圣、乾元、长宁、上元、夏至、中元、下元、腊等即(‘节’之误)各给假三日。天祺、天贶、人日、中和节、春秋社、三月上巳、重五、三伏、七夕、九月朔、授衣、重阳、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诸大忌日及每旬,并给休假一日。”[344]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新增加了开基节,“正月四日有太祖神御之州府宫殿行香为开基节,十月二十五日为天符节,皆如天庆节,著为令。”[345]开基节休假在《庆元令·假宁令》中已有所体现,规定:“诸假皆休务,人日、中和、七夕、授衣、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单忌日并不休务;天庆、开基、先天、降圣、三元、夏至、腊前后日准此。”[346]分析该条令文内容,可以看到《庆元令》不仅继承了《政和令》的内容,还大幅度消减了《天圣令·假宁令》的休假天数。

再次,《天圣令·狱官令》中“右令不行”的令文被转移到了《庆元令·假宁令》的篇目中。据《天圣令·狱官令》“右令不行”令文记述:“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当处给假七日,发哀丧给假三日。其流配在役,而父母丧者,给假百日举哀;祖父母丧,承重者亦同周丧,给柒日并除给程。”[347]该条文出现在南宋的庆元《假宁令》篇目之中,并被加以修改,条文内容是:“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疾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348]

最后,天圣《假宁令》的一些令文被转移到南宋庆元时期的《假宁格》中。如天圣《假宁令》有婚假的规定:“诸婚,给假九日,除程。朞亲婚假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以下一日,并不给程。”[349]《庆元条法事类》卷11引庆元《假宁格》规定:“婚嫁:身自婚,九日;期亲,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350]南宋《庆元令·假宁令》还有许多令文不见于《天圣令·假宁令》的篇目,很有可能是北宋仁宗天圣之后新制定的令文。庆元《假宁令》规定:“诸承务郎以上及使臣在任,或已授差遣并待差遣限满应直注人,因病假满百日者,自落班簿后限一年听朝参(注:承直郎以下在任,因病假满百日者,准此)。”[351]《庆元令·假宁令》规定:“诸武臣丁忧不解官者,给假(注:从军小使臣免给),在任人不得离任,押纲仍不得交纲事,见短使者,所在速差官交讫给之。”[352]

9.《天圣令·狱官令》与《庆元令·断狱令》之比较

《天圣令》残本保存的北宋《狱官令》条文有59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23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36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12条。在《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把唐代至北宋《天圣令》之间一直沿称的《狱官令》改名为《断狱令》,其中保存的《庆元令·断狱令》的条文有126条之多。根据日本学者川村康在《宋令演变考》一文中所列的图表,我们发现庆元《断狱令》有34条令文能够在天圣《狱官令》中找到相近的令文。此外,还有4条《庆元令·职制令》的令文在天圣《狱官令》中有近似的条款,有1条庆元《捕亡令》在《天圣令·狱官令》中能找到相近的条款,庆元《给赐令》有1条令文在天圣《狱官令》中有类似的条款,庆元《假宁令》有1条令文在天圣《狱官令》有类似的条款,庆元《理欠令》有3条令文在天圣《狱官令》中有相近的条文,庆元《假宁格》有1条条文在天圣《狱官令》有相类似的条文,庆元《给赐格》有1条在天圣《狱官令》有类似的条文,庆元《断狱敕》有1条条文在天圣《狱官令》有相近的条文,庆元《断狱式》有1条条文在天圣《狱官令》有相近的条款,庆元《名例敕》有2条条文在天圣《狱官令》中有相近的条款。上述这些条文相近之处,说明天圣《狱官令》对南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是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

学术界对于《狱官令》的研究已发表了许多成果,主要有:陈俊强《无冤的追求——从〈天圣令·狱官令〉试论唐代死刑的执行》,郑显文《唐代〈狱官令〉篇目形成及其对古代东亚地区的影响》,辻正博《〈天圣·狱官令〉与宋初司法制度》等。[353]两宋时期的各项司法制度都已发生变化,具体到刑事诉讼审判和狱政管理,法律也作了很大改动,比较天圣《狱官令》和庆元《断狱令》,我们发现两部令典的文字内容改动很大。据《天圣令·狱官令》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处州县推断。在京诸司人事发,给巡察纠捉到罪人等,并送所属官司推断。在京无所属者,送开封府(注:虽有所属官司,无决罚例者,准此)。”“诸犯罪,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检断。审刑院详正其罪,议定奏闻,听敕处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断者,从别敕。”[354]该条文在庆元《断狱令》中作了较大修改,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注:编配之类应比徒者同。余条缘推断,录问称‘徒以上’者,准此)及应奏者,并须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若重罪已明,不碍检断,而本州非理驳退者,提点刑狱司觉察按治。”[355]

10.《天圣令·营缮令》与《庆元令·营缮令》之比较

天一阁发现的北宋《天圣令·营缮令》共保存了北宋前期的宋令28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7条,沿用的唐令有21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4条。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引录的《庆元令·营缮令》仅有5条,其具体分布如下:

以上《庆元令·营缮令》这五条令文的内容,笔者在《天圣令·营缮令》中皆未找到相对应的条款。

北宋天圣《营缮令》所保存的“右令不行”的令文,却与唐令《营缮令》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如《天圣令·营缮令》第1条:“诸计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春夏不得伐木,必临时要须不可废阙者,不用此令。”[356]该条令文在《唐六典》中有相近的条款:“凡计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357]

关于唐宋时期的营缮制度,学术界发表了许多研究成果,主要有:古濑奈津子《日唐营缮令营造关系条文的检讨》,牛来颖《唐宋州县公廨及营修诸问题》,许惠慈《唐代防洪修缮工程——以〈天圣·营缮令〉为中心》,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中的第五编《营缮制度》等。[358]关于宋代的工部掌管营缮事务,据《宋史》卷163《职官三》记载:“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类似的规定在天圣《营缮令》中能找到相关的条文:“诸别奉敕令有营造及和顾造作之数,未定用物数者,所司支科,皆先录所须总数奏闻。”[359]

从宋仁宗天圣七年编定《天圣令·营缮令》后,在《宋会要辑稿》一书中,也收录了宋徽宗《政和令》中3条《营缮令》的令文,[360]这3条令文均不见于《天圣令·营缮令》中。笔者抄录如下:

①诸营缮廨宇、馆驿、马递铺、桥道及什物之类,一就检计(谓如馆驿有损,即一驿之凡有损坏处皆是)。三十贯以下,转运、提举常平司分认从所属支,修讫申逐司。

②诸营造材料所支钱及百贯或创造三十间(每间不及四椽者,以四椽准一间),申转运司(创造及三十间者,仍申尚书工部);县创造三间或缮修十间,并应支转运司钱者,申所属相度行(应申者检计,仍委官覆检)。其创造及百间,具奏听旨。

③诸营材料并官给。阙,官差军工采官山林;又无,以转运司钱买。若不足,听于中等以上户税租内随等第以实直科折。[361]

北宋仁宗时期的《天圣令·营缮令》令文不仅在庆元《营缮令》中找不到相对应的令文,甚至在宋徽宗时期的《政和令·营缮令》中也没有相对应的条款,这说明两宋时期关于工程营缮的法律制度一直不断发展变化。

11.《天圣令·丧葬令》与《庆元令·服制令》之比较

宋代的丧葬法律制度并非原封不动地照搬唐令,而是有所变化。有学者提出了有四种关系,即“继承、新订、改订、放弃”。[362]据《宋史》卷4《太宗本纪》记载,太平兴国七年(982)正月,“定舆服等差及婚取丧葬仪制”。这次更定“丧葬仪制”,原来旧的《丧葬令》条文也会随之改动。天圣《丧葬令》继承了后唐长兴二年诏令的内容:“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363]宋仁宗天圣年间在修订《丧葬令》时,对令文进行过修改。

从北宋《天圣令》以后,《丧葬令》的篇名改为《服制令》,在南宋《庆元令》中,有《服制令》的篇目。北宋时期《丧葬令》的篇名何时被改为《服制令》,文献没有明确记载,戴建国教授根据《金佗粹编》卷14《赐謚指挥》云“检准《乾道重修服制令》节文”一语,认为“所谓重修者”,表明是在已存在的原《服制令》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乾道之前的旧《服制令》,应是绍兴元年(1131)制定的《绍兴令》中的《服制令》。[364]

宁波天一阁发现的《天圣令》后十卷之所以被认定为是《天圣令》残卷,其中一个重要的证据是《天圣令》中“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丧葬令》第6条、第7条令文与《宋史》所记录的“《天圣丧葬令》条文内容完全吻合,令文规定:“皇帝临臣之丧,一品服锡衰,三品已上缌衰,四品已下疑衰。皇太子临吊三师、三少则锡衰,宫臣四品已上缌衰,五品已下疑衰。”[365]这也是考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残卷被认定为北宋仁宗《天圣令》后十卷最有力的证据。

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丧葬令》中,保存的宋令有33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11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22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5条。南宋庆元《服制令》,已把隋唐至北宋时期沿称的《丧葬令》改为《服制令》,在《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保存的《服制令》有47条。关于《天圣令·丧葬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所引录的庆元服制令、格、式的关系,日本学者稻田奈津子制作了一个图表,把两者的对应率进行比较,现引录如下:[366]

庆元敕令格式中与《天圣令》、复旧唐令的对应率

比较《天圣令》与《庆元令》,我们认为《庆元令·服制令》继承了天圣《丧葬令》的部分条文。据《天圣令·丧葬令》规定:“诸内外文武官遭祖父母、父母丧,及以理去官或身丧者,并奏。百官在职薨卒者,当司分番会哀,同设一祭。”[367]该条文在庆元《服制令》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款:“诸命官在职身亡,听于公廨棺殓,唯避厅事。本司官分番会哀,同设一祭。”[368]

《天圣令·丧葬令》的许多令文后来被编入《庆元令》的其他篇目之中。如天圣《丧葬令》第1条:“先代帝王陵,并不得耕牧樵採。”这条令文后被收录到庆元《杂令》之中,规定:“诸前代帝王及诸后陵寝,不得耕牧樵採。其名臣、贤士、义夫、节妇坟冢准此。”[369]又如《天圣令·丧葬令》规定:“诸赠官者,赙物及供葬所须,并依赠官品给。若赙后得赠者,不合更给。”[370]在《庆元令·给赐令》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款:“诸供葬之物,依所赠官品给。赙后赠官者,非。”[371]

《天圣令·丧葬令》的许多令文后来演变成为庆元《服制格》、《服制式》的条文。据天圣《丧葬令》:“诸重,一品挂鬲,五品以上四,六品以下二。”《庆元条法事类》卷77引庆元《服制格》有类似的条款:“重挂鬲,一品,六;六品以上,四;九品以上,二。”关于官员坟茔的规格,《天圣令·丧葬令》规定:“诸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三品方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四品方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五品方五十步,坟高一丈。六品以下并方二十步,坟高不得过八尺。”在庆元《服制格》中也有类似的条文:“墓田:一品,方九十步;二品,方八十步;三品,方七十步;四品,方六十步;五品,方五十步;六品,方四十步;七品以下,方二十步;庶人,方一十八步。”[372]

笔者认为,天一阁所藏的《天圣令·丧葬令》不应是北宋《天圣令·丧葬令》的全部条文。例如,在《天圣令》未制定以前的宋真宗朝,宋真宗乳母秦国延寿保圣夫人卒,以太宗丧始期,疑举哀,礼官言:“《通礼》:皇帝为乳母缌麻。按《丧葬令》:皇帝为缌,一举哀止。秦国夫人保傅圣躬,宜备哀荣。况太宗之丧已终易月之制,今为乳母发哀,合于礼典。”从之。[373]该条《丧葬令》的令文在天一阁藏的《天圣令·丧葬令》即未出现。

12.《天圣令·杂令》与《庆元令·杂令》之比较

唐令与《天圣令·杂令》有着明显的沿革关系。天一阁所藏《天圣令·杂令》共保存了宋令41条,其中天圣修改过的宋令有17条,天圣沿用的唐令有24条,天圣废弃的唐令有仅2条。有学者指出,这64条(或65)条杂令基本上应该是《杂令》条文的全部。[374]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收录的《庆元令·杂令》有68条,日本学者川村康把《天圣令·杂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录的庆元《杂令》相对比,[375]从其列表中我们发现天圣《杂令》有两条令文被收入到《庆元令·时令》中,有1条令文被收入庆元《田令》,有1条令文被收入庆元《河渠令》,有2条令文被收入庆元《关市令》,有1条令文被收入庆元《驿令》,有1条令文被收入庆元《厩牧令》,有1条令文被收入庆元《仓库令》,有1条令文被收入《道释令》,还有6条令文在《庆元令·杂令》中能找到相对应的条文。《庆元令·杂令》与《天圣令·杂令》相比,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首先,从《庆元令·杂令》的令文内容来看,一些令文对《天圣令·杂令》的条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动。如《天圣令·杂令》对宿藏物的规定:“诸于官地内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者,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刑(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376]《庆元令·杂令》略作文字改动,规定:“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若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器物形制有异者,悉送官,酬其直。”[377]

《庆元令·杂令》也对乾道、淳熙时的《杂令》条文进行了改动。淳熙元年(1174)四月,敕令所言改修乾道重修《杂令》:“诸弃毁亡失付身、补授文书,系命官将校付身印纸,所在州军保奏,余报元给官司,给公凭。过限添召保官一员,如二十日外陈乞者,不得受理。因事毁而改正者,准此给之。”[378]该条令文在《庆元条法事类》卷50引庆元《杂令》进行了修改,令文内容是:“诸弃毁亡失付身、补授文书,限十日经所在官司自陈,召本色二人保,命官付身、印纸,所在州保奏;余报元给官司,给公凭。如二十日外陈乞者,官司不得受理(注:僧、道度牒非因水火、盗贼及被人毁失者,不在给限。其应给者,仍下元受业寺观取法眷二人及纲维、主首委保。如本寺观无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并勘会元牒有无批书过犯)。因事毁而改正者,准此给之。”

其次,《庆元令·杂令》新增加了许多司法勘验方面的令文。在《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门》中,收录了《庆元令·杂令》8条关于法医检验方面的令文,其中规定:“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注: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注: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注: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在他所者,仍报知。”[379]该条文在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卷1“条令”也有记述:“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注: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注: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注: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380]很明显,《庆元条法事类》所引《杂令》该条中的“若禁囚”三字混入正文;注文“差公人”三字脱漏“公人”二字;“亲戚收瘗者,付之”脱漏一“戚”字。《庆元条法事类》所引录《庆元令·杂令》的8条令文与《洗冤集录》卷1“条令”中的条文顺序相同,这说明宋慈《洗冤集录》卷一《条令》是直接抄录于《庆元令·杂令》的条文。

再次,《庆元令》中的许多条文是源于此前颁布的法令。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颁布了《诫励僧尼敕》,对于僧尼“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的情况,规定: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议,午夜不行,宜守俗制”。[381]唐代宗宝应元年,颁布了《条贯僧尼敕》,规定:“其僧尼道士,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非时聚会。并委所由长官勾当,所有犯者,准法处分。”[382]上述这些法令后来被纳入《庆元令·杂令》之中,规定:“诸公私不得设灌顶、水路到道场,聚集男女夜宿。”[383]

最后,《庆元令·杂令》的许多条文为《天圣令》残卷中的《杂令》篇目所无。如其中规定:“诸安化州归明人有书信、财物寄本家者,申纳所在州县,发书勘验,录书讫,以元书通封,见钱于军资库寄纳,取收附状同书封角入递(注:余物准此。金帛、衣服之类仍差逐铺节级监传),至广西经略安抚司。”又,《杂令》规定:“诸责保者,官司验实,保人须年未七十,非归明傜人。”《杂令》:“诸蕃使往来道路,公私不得养雇本蕃人,其归明人与蕃使同类者,回避。”[384]这些令文在《天圣令·杂令》中皆未找到相对应的条款。

当然,也有一些《天圣令·杂令》的令文为《庆元令·杂令》所承袭。如天圣《杂令》规定:“诸有猛兽之处,听作槛宑,射窠等,不得当人行之路。皆明立标识,以告往来。”[385]在南宋庆元《杂令》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文:“诸有猛兽,听施枪设坑阱之类,不得当人行之路,仍明立标识。”不过庆元《杂令》中心增加了“赏物”的规定:“诸获猛兽(谓虎、豹、狼),以皮纳官(虎并睛纳),附纲上京,余给捕人。猛兽多处,仍量招置虎将,官赏外,民愿别备赏召人捕者,听。”[386]有学者认为,天圣时期的“赏物”规定,当时可能置于《格》或《式》中。[387]

(二)《庆元令》新增加的令篇与《天圣令》及前代法律的关系

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记录了许多新令的篇名,主要有《赏令》、《文书令》、《职制令》、《公用令》、《军器令》、《荐举令》、《吏卒令》、《给赐令》、《选试令》、《祀令》、《驿令》、《辇运令》、《封赠令》、《理欠令》、《场务令》、《河渠令》、《道释令》、《时令》、《进贡令》等篇目。《天圣令》与元丰以后的令篇究竟有怎样的差异,日本学者梅原郁认为,是“内容上的天差地别”。[388]

1.关于《庆元令》中的《时令》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收录了《庆元令》的许多篇目及部分条文。关于《时令》出现的时间,韩国磐教授认为,在唐令三十三篇之外还应包括《时令》。[389]戴建国教授则认为,从《玉海》的记载来看,《天圣令》中并不存在《时令》篇目。“《时令》自北宋是另外作为特别法存在的,在三十卷的《天圣令》里不可能有二十卷之多的《时令》存在。到了后来,《时令》才修入普通法,南宋《庆元令》有《时令》篇。”[390]赵晶也指出:“在北宋前期以前,《时令》只是一种礼经文本,历朝历代皆依据当时之制予以重新刊定,并将‘读《时令》’作为顺天应时的一种仪式,而其相关的行为规范也早已散入秦汉法律乃至于唐代及北宋天圣时的《赋役令》、《厩牧令》、《狱官令》、《营缮令》、《杂令》之中,大约可分为役工营造、放牧、行刑、礼仪、采捕等五类。所以,唐令之中不会单独存在《时令》一篇。”[391]

关于南宋《庆元令》中《时令》篇目出现的时间,古代文献没有明确记载,笔者同意戴建国教授《天圣令》中无《时令》的观点。宋代文献所记述的《时令》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二十卷的《时令》。据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87记载:“本朝《时令》二十卷。”其二是一卷的《时令》,据王应麟《玉海》卷70记述,景祐年间年,“先是诏国朝《时令》委编修官约唐《月令》撰定,以备宣读。于是贾昌朝等采国朝律令、典礼、日度、昏晓、中星及祠祀、配侑诸事,当以岁时行者改定为一篇,上之,遂诏因入閤行其礼”。宋代文献也记述:“孙岊《备阅注时令》一卷。”[392]笔者认为,宋仁宗景祐年间根据律令、典礼、祠祀等规范所制定的《时令》应为南宋《庆元令·时令》的蓝本。只不过此时的《时令》与后来嘉祐年间制定的《驿令》还属于单行令的篇目。到宋神宗元丰年间,编有“元丰敕十有三卷,令五十卷”。[393]这五十卷的《元丰令》无疑增加了许多新的篇目,北宋《天圣令》后新制定的一些单行令,如《驿令》、《时令》、《禄令》等篇目,这些新增加的单行令篇是否全部收入《元丰令》之中,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考察。

从《庆元令·时令》的内容看,有些令文与《天圣令》中《营缮令》、《杂令》、《狱官令》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据《庆元条法事类》卷80引庆元《时令》:“诸春夏不得伐木,若不可待时者,不拘此令。”该条文在《天圣令·营缮令》中能找到相近的条款,其中规定:“春夏不得伐木,必临时要须不可废缺者,不用此令。”[394]还有一些《时令》的令文与唐令及《天圣令》没有渊源关系,如《庆元条法事类》卷75引《庆元令·时令》:“诸配军遇寒月应权留者,籍记人数,知州检察,至遣行日死及半者,兵官从本州奏劾。”[395]

《庆元条法事类》中收录的《庆元令·时令》条文数很少,作为一个令典篇目的《时令》不可能仅有数条令文。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曾颁布诏令:“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畬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396]在该条诏令中,提到了“合顺时令”四字,笔者认为该条令文也很有可能后来被收入《时令》的篇目之中。

2.关于《庆元令》中的《河渠令》

在《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收录了《庆元令·河渠令》的篇名及数条令文。关于《河渠令》篇目出现的时间,赵晶在《〈河渠令〉、〈驿令〉探源》一文中并未加以明确的解释。[397]笔者认为,宋令《河渠令》篇目的出现应与河渠司的设立有密切的关系。宋仁宗皇祐三年(1036)五月,“三司请置河渠司一司,专提举黄、汴等河堤功料事,从之”。[398]故《河渠令》的篇名应出现在《天圣令》之后。

从《河渠令》的条文内容来看,有些令文是参照了《天圣令·杂令》的条文,如《庆元令·河渠令》规定:“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其碾磑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399]该条文与《天圣令》新制定的《杂令》条文内容颇为相近,《天圣令》规定:“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400]

《庆元令·河渠令》还有一些令文是参考了《天圣令》其他篇目的令文而制定的。据《宋史》卷165《职官五》记载:“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在《天圣令》残本“右令不行”的《营缮令》中,有相似的规定:“诸傍水陡(堤之误)内不得造小隄及人居。其隄内外各五步并隄上多种榆柳杂树。若隄内窄狭,随地量种,拟充隄堰内用。”在《庆元令·河渠令》中,也有相类似的条款:“诸缘道路、渠堰官林木,随近官司检校,枯死者,以时栽補,不得斫伐及纵人畜毁损。”[401]

《庆元令·河渠令》还有一些条文是参考了唐开元二十五年《水部式》的条文。据法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敦煌文书伯2507号《水部式》残卷第3—6行记述:“诸溉灌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时蹔堰溉灌者,听之。”[402]笔者在《庆元条法事类》卷49所引《庆元令·河渠令》中找到相近似的条文,规定:“诸灌溉大渠,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堰。如地高水下,听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检视置之。其傍支俱高地水下,须暂堰而灌溉者,听之。”又如《庆元令·河渠令》规定:“诸小渠灌溉,上有碾磑,即为弃水者,九月一日至十二月终方许用水。八月以前,其水有余,不妨灌溉者,不用此令。”[403]该条文与开元《水部式》残卷的记述大体相同:“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磑,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404]

当然,也有一些《河渠令》的条文不见于唐代《水部式》和《天圣令》中,有可能是《天圣令》之后新增加的令文。《庆元条法事类》卷80引《河渠令》:“诸溺水人及船、河筏遇风水危急,地分官司、乡耆、桥子、水手速为救应,应赏者,以官钱给之。其被救之家愿与财物者,听受。”[405]

3.关于《庆元令》中的《道释令》

在南宋的《庆元令》中,出现了《道释令》的篇目。有学者认为,“宋代的道僧法令在传承唐制的同时,经过后周的制度因革,已产生了变化”。[406]笔者认为,在唐代的令典中未见有关于佛道教的令篇,仅在唐格中有《道僧格》的篇目。唐令传入日本后,在元正天皇养老年间制定的《养老令》中,首次出现了《僧尼令》的篇目,系参照唐代的《道僧格》制定而成。[407]《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等文献均记载宋令中有《道释令》的篇目。关于《道释令》篇目出现的时间,因不见于北宋仁宗的《天圣令》中,笔者推断该篇目应产生于《天圣令》之后。

在宋神宗熙宁二年以前,《道释令》的篇目也没有形成。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颁布诏令:“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师号敕牒,并令知州、通判批书还俗及身死年月,纳祠部。”[408]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下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督,规定:“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409]可见,在宋神宗熙宁年间,对于僧尼、道士身死之后缴纳文牒的制度还没有入令。该项制度到南宋制定《庆元令》时,已被修改成为《庆元令·道释令》的令文:“诸僧、道身死,若还俗或避罪逃亡者,主首(注:不在寺观者,地分公人)限当日先于度牒或牒六念若紫衣、师号牒(注:因毁失及曾追毁而改正所给公凭同)大字批凿事因,印押,内度牒于中间横划数道,存头尾,三日内日具事状缴纳所属州县抹毁。(注:县毁抹讫缴连赴州)州委知、通(注:无通判处、委签判)拘收。限一日于帐内开落,逐旋缴申尚书省。”[410]

笔者认为,《道释令》的篇目或许最早出现于北宋《元丰令》的五十篇之中。在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已明确出现了《道释令》的篇目,据《宋会要辑稿·道释二之三》记载:“右并入绍兴《道释令》,以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尚书省批状详定。”[411]在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道释门》中,多次出现了《道释令》的篇目,其与绍兴《道释令》应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庆元令·道释令》的许多令文源于宋高宗绍兴年间制定的《道释令》。据《宋会要辑稿·道释二之二》记载:“绍兴二年四闰月二十四日,详定一司敕令所言,今参酌绍兴法拟修下条:诸未受戒僧尼,遇圣节执度牒僧司验讫,本州出戒牒,并以度牒六念连粘,用印,仍于度牒内注给戒牒年月日,印押给讫,申尚书礼部。”又条:“诸僧、道岁当供帐官司,前期取度牒验讫,听供帐候申帐到州,州委职官一员,取度牒对帐验寔,申发所属。”[412]《庆元令·道释令》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据《庆元条法事类》卷50记载:“诸未受戒僧、尼,遇圣节执度牒僧司验讫,州委职官一员审验,委无伪冒,听诸开坛所受戒,给六念讫,本州出戒牒,六念连粘,用印。仍于度牒内注给戒牒年月日,印押给讫,申尚书礼部。”[413]

从庆元《道释令》的内容看,有个别条文是源于《天圣令》中的《杂令》。如天一阁藏《天圣令·杂令》规定:“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按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414]在庆元《道释令》中能找到相类似的条文:“诸僧道及童行帐三年一供,每一供全帐,三供刺帐,周而复始,限三月以前申尚书礼部。”[415]

《庆元令·道释令》中的一些条文与唐代的《道僧格》也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庆元条法事类》卷51引《道释令》:“诸僧、道与尼、女冠,不得相交往来。”在笔者复原的唐代《道僧格》中,也有相对应的条款:“凡道士、女道士、僧、尼非本师教主及斋会、礼谒、病死看问,不得妄托事故,辄有往来。”[416]

还有一些《庆元令·道释令》的条文是来源于唐宋之际皇帝颁布的诏令。如《庆元令·道释令》有“诸僧、道不得受缌麻以上尊长拜”的规定。[417]该项规定最早源于唐朝初年僧尼是否致拜君亲的争论,唐太宗、唐高宗、唐玄宗等人都颁布法令,命僧尼、道士致拜父母。唐高宗下诏说:“僧尼之徒,自云离欲,先自贵高,父母之亲,人伦已极,整容端坐,受其礼拜,自余尊属,莫不皆然,有伤名教,实斁彝典。自今以后,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所司明为法制,即宜禁断。”[418]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二月,知越州高绅言当州僧、尼既受戒还家,即受父母拜礼,认为是“忘序尊卑”的行为,奏请凡“有违者,重决罚”,得到准许。[419]该项规定后来被收入庆元《道释令》之中,规定:“诸僧、道,不得受缌麻以上尊长拜及收为童行。”[420]

宋太祖开宝五年(972),颁布诏令,认为“男女有别,著在礼经。僧尼无问实紊教法,自今尼有合度者,只许于本寺起坛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其尼院公院公事,大者送所在长吏鞫断,小者委逐寺三纲区分,无得与僧司更相统摄”。[421]该项规定后来被收录到《庆元令·道释令》中,规定:“诸尼受戒于尼院,僧纲不得统摄。”[422]

《庆元令·道释令》的有些条文也源于前代的制度。关于试经度僧,据《唐会要》卷49记载:“(开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不得以坐禅对策义试,诸寺三纲统,宜入大寺院。”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令所在官吏试经业,责主首僧保明行止,乃得剃度”。[423]该项规定在《庆元令·道释令》也能找到相类似的规定:“诸试经,差通判以下五员,就长吏厅,(注:不及五员处止据所有员数)所问,通限十道以上,每问不得过四字,取通多者为合格。通数同,取先系帐者;帐同,取先出家者;又同,以齿。其应拨度者,量试。”[424]

关于僧、道争讼的诉讼程序,唐令中未见相应的规定。日本养老令的注释书《令义解·僧尼令》有如下令文:“凡僧尼有事须论,不缘所司辄上表启,并扰乱官家,妄相嘱请者,五十日苦使;再犯者,百日苦使。若有官司及僧纲断决不平,理有屈滞须申论者,不在此例。”[425]类似的规定在《庆元令·道释令》中也有相应的条文,规定:“诸僧、道争讼寺观内事者,许诣主首,主首不可理者,申送官司。”“诸僧、道、童行陈诉枉被刑责者,委转运司具元犯定夺,保明申尚书刑部。”[426]

4.关于《庆元令》中的《理欠令》

《理欠令》是两宋时期新出现的令篇。关于《理欠令》出现的时间,笔者已有论述,[427]认为《理欠令》是随着理欠司的设立而出现的。宋太宗雍熙四年(988),以盐铁推官段惟一、度支推官朱赋、户部推官崔维翰分判本部凭由司。太宗以天下仓场库务申破钱帛其数浩大,故命惟一等专主之,不签书本职公事。淳化二年,合三凭由司为一。至道二年,并都凭由司归理欠司。[428]理欠司的职责是“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429]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理欠司归比部管辖。从治平到熙宁初,“凡四年帐未勾考者已逾十有二万,钱帛、刍粟积亏不可胜计”,元丰初年,诏:“诸路财赋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为令。”[430]宋神宗元丰七年(1084),制定了新的《元丰令》50卷,“自《官品》以下至《断狱》,凡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431]笔者推断,在元丰七年编纂的《元丰令》中,有可能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

《庆元令·理欠令》中的一些令文是由《天圣令》其他各篇的令文转化而来的。据天圣《狱官令》规定:“诸赎,死刑限八十日……若欠负官物,应理正赃及赎罪同(铜),贫无以备者,欠无正赃,则所属保奏听旨。赎罪铜则本属长吏取保放之,会恩者从赦处分。”[432]该条款在庆元《理欠令》中有类似的规定:“诸欠官物有欺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诸欠无疑弊,限满应拘收欠人、保人财产而失行拘收,因致典卖倒塌费用之类,而无可备偿或不足者,勒失行干系人均备。”[433]

《庆元令·理欠令》的篇目详细规定了对悬欠官府财产、官物毁损被盗以及官府财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宋代对官府财产的管理十分严格,凡欠官府财物,皆应记录在账簿,在州及倚郭县于理欠司,外县于本县,各置籍具注所欠财物。《理欠令》规定:“诸欠官物,尚书刑部得诸州附欠帐符转运司者,本司注籍讫申本部,仍以附帐、欠帐对籍销注。”如诸州官物有欠已送理欠司者,以本司收管欠负月于帐内开析,转运司帐司验帐,对批结绝。[434]

庆元时期的《理欠令》规定了对欠负官物的催征形式和催征办法。《理欠令》规定:“诸欠,限三十日磨勘均认(注:以见欠日为始),无欺弊者,限三十日催纳。若不足。限五日关理欠司(注:纳未及二分,止关八分,其二分自监催)。即遇赦放,止催赦前应纳数,其赦后者,保明申监司验实以闻。”如果是无欺弊行为而悬欠官物,计所欠官物分十分,分五季催征。在外县,每十天具已征纳、现欠名数报理欠司销磨籍。如果是房园课利亏欠,勒令本界干系人认催。“五季限满未足,先估纳财产,次剋请受,不足,勒保人限三十日填纳。如未足,纳元抵当,又不足,虽在赦前数,亦停催,准上法保奏除放。”[435]

庆元时期的《理欠令》中,还规定了悬欠官物应免除的条款。宋代官债的免除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赦免,规定:“诸应在官物,经赦应除者,所属监司除讫以开,仍申尚书刑部。”其二是债务人身死,规定:“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另外,若债务人纳尽家资,已经官释放后别置到财产者,也“不在陈告之限”,[436]即不再追征债务。

除上述《庆元令》中新增加的篇目外,在南宋《庆元令》和《淳祐令》等令典中,还有《文书令》、《公用令》、《军器令》、《荐举令》、《吏卒令》、《给赐令》、《祀令》、《辇运令》、《封赠令》、《场务令》、《进贡令》、《赏令》、《辇运令》、《尚书考功令》、《尚书司勋令》等篇目。由于篇幅所限,并未一一加以分析。还有些篇目如《驿令》等已有学者进行过探究,[437]在此就不加赘述了。

以上对《天圣令》和《庆元令》的篇目内容作了简单的比较。在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制定《淳祐令》中,令的篇名又发生了变化。现存于今的南宋法律典籍《吏部条法》中,多次出现了《淳祐令》的篇名。从《淳祐令》所收录的令文看,与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池田温等人所复原的唐令篇目有很大差别。如《尚书考功令》规定:“诸省郎寺监长贰,及监司(注云:曾任同),因久病特与宫观者,并依自陈法。”[438]在《吏部条法》中,还有《尚书司勋令》的篇目,规定:“诸摄官差充捕盗,及非捕盗官,亲获强盗一人,听批书印纸,理为劳绩。”[439]关于南宋《淳祐令》中新出现的篇目《尚书考功令》、《尚书司勋令》、《尚书左选令》、《尚书右选令》、《侍郎左选令》、《侍郎右选令》等名称的性质,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南宋《淳祐令》的令文也有对北宋时期的律典《宋刑统》的律文加以修正的情况。据《宋刑统》卷10“匿哀”门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到南宋《淳祐令》中,该项制度已发生了变化,据《淳祐令》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嫌名,及贰名偏犯者,皆不避。”[440]这表明两宋时期律典的法律效力越来越低,不仅出现了传世文献所记述的“以敕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在南宋淳祐年间还出现了以令代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