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只有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审判权、管辖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既复杂又重要,科学地确定管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正确地确定管辖,可以使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防止上下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其次,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明确管辖,就使当事人得知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到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告状无门”,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最后,管辖的确定可以恒定案件管辖,避免案件随意移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该案件取得管辖权,则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情况的变化而受其影响。即可以避免因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变化等,随意移送、变更管辖法院。此外,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的经济利益。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在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考虑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法院最接近当事人,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二审)案件,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因此更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采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利于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暮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司法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量扩大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重大经济利益。
三、管辖的种类
对管辖种类的研究,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体例,诉讼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二)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又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