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审判人员亲自在审理中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直接审理原则的优点在于,审判员能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辩论,直接观察其态度表情或证据物体的实际情形,明白事实真相,并作出公正的判断。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直接审理原则,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随着2017年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推行,直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大程度得以实施。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17年我国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在这次修订中,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等问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这一改革尽管是从审判责任的角度展开,实质也推动了我国直接审理原则的进一步落实,使得民事司法程序更符合司法规律和审判权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