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当事人能否因婚姻被宣告无效而上诉?

案例背景

严甲与严乙是堂兄妹,两人年龄相仿,从小一起长大,有着深厚的感情。长大后,两人不顾家人反对,相恋并且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严甲一心忙于事业,无心照顾严乙及家庭,严乙经常因此与其争吵。不久两人感情出现矛盾,于是严乙提出离婚,但严甲不同意。无奈之下,严乙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得知两人是堂兄妹关系,于是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严甲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学法有疑

严甲对此不服,可以上诉吗?

法律讲堂

严甲不可以上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严乙与严甲是堂兄妹,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院受理严乙提出的离婚诉讼后,经审查发现其婚姻属无效婚姻,依法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一句话说法

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申请上诉,法院也不会审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院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