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被谎称“富二代”的人欺骗结婚,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案例背景

林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梦想着能嫁入豪门。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林某认识了青年男子赵某。当晚,两人聊得很高兴,并互换了联系方式,赵某还谎称自己是某富商的儿子。后来,赵某一直以“富二代”的身份与林某相处,甚至还向林某求婚,林某想到自己马上要嫁进豪门了,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赵某的求婚。结婚后,林某才知道赵某根本不是什么“富二代”,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与赵某的婚姻。

学法有疑

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法律讲堂

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或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与另一方结婚的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可撤销婚姻的请求诉权,否则不予受理。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属于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本案中,赵某谎称自己是“富二代”并和林某结婚,只是隐瞒了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并没有胁迫林某,因而两人之间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林某申请撤销自己与赵某婚姻的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第一款 婚姻法第十一条[5]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一句话说法

因受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故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