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姐在什么情况下有扶养弟、妹的义务?

现实问题

雷甲和雷乙是对亲兄弟,两人父母在雷乙10岁那年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去世了,此后两人一直相依为命,由于雷甲比雷乙大10多岁,便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一晃雷乙就过了18岁,由于不喜欢读书,雷乙便开始在社会上有一搭没一搭地打起了零工,但工作不稳定,雷乙常常向雷甲要钱。雷甲认为雷乙已经成年,应该自食其力,而雷乙则认为哥哥有义务照顾扶养弟弟,那么,两人的意见究竟谁对谁错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兄、姐扶养弟、妹有如下三个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3)弟、妹尚未成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形成兄、姐扶养弟、妹的法律关系。当然,现实生活中有时弟、妹虽已成年,但因上学、待业、患病等尚未独立生活,兄、姐出于亲情而给予无私帮助,是应当受到鼓励和赞扬的,但这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因此在这则案例中,哥哥雷甲在法律上没有再扶养弟弟雷乙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