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康某向元某借款50万元,由刘某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给元某,同时,姚某作为康某的担保人。后借款期限已至康某无钱偿还元某,元某找到刘某索要其轿车实现债权,但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刘某认为元某应当找姚某而不是自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元某有权在对刘某的轿车或者姚某的保证中择其一实现债权,刘某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康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