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车位归谁所有?

现实问题

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车位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