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史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两个儿子大史、小史。平时主要是大史来照顾史某,史某也表示将来遗产由大史继承,并立下了自书遗嘱,但后来史某与大儿媳产生了矛盾。此时小史又对史某特别好,于是史某就将遗嘱中的部分财产给了小史。数年后,史某去世。大史拿着遗嘱找到小史,要讨回史某给小史的那部分财产,但小史不同意归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在这则案例中,史某虽然立有遗嘱,但之后处分财产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大史只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继承,而不能向小史讨回已由史某处分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