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债权可以转让吗?

《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来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承认债权的经济价值,使债权具有流通性,实现担保融资、托收、贴现、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交易模式的构建可能。因此,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无论该债权是现有的还是将有的债权,只要债权可以被特定化。此时,债权人作为让与人,与第三人作为受让人之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除受让人和让与人另有约定外,受让人与让与人按份享有债权。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定主体的私人利益,法律又对债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一定限制,民法典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例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2)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一般也不可被单独转让。(3)债权人的变动会危害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所享有的利益,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或实质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例如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债权;甲有权请求保安公司提供保安服务,防止保管木材的仓库失窃,但后来该仓库出售给了乙,乙计划以该仓库存放电子设备,由于存放电子设备的安全风险比存放木材高很多,这就导致债务人的风险实质性增加。

在债权的部分转让中,不可分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被部分转让。同时,债权部分转让如果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者风险的,也不得被部分转让。金钱债权的部分转让不会实质性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故金钱债权可以部分转让。对于非金钱债权而言,只有对该债权的履行是可分的,并且部分转让不会实质性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或者风险的,才可以被部分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以使得债务人不会面对可能更为苛刻的新债权人、交易清算明晰、回避会计财务等事务手续的繁杂、避免因忽略转让通知而向让与人错误履行的风险、确保抵销利益、避免受让人住所地不利的法律和税收制度等利益。这种约定只要是有效的,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例如,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不得违反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取得文物的债权转让给外国人。《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因此,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而进行债权转让。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不得转让的目的有可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可能是保护让与人、债务人或者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如果是后一种保护目的,则被保护主体的同意原则上可以使得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例如《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单债权的禁止转让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此时,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可以使得保险单债权能够被转让。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这与《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所规定的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被出质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这些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有关证券、债券、票据等权利的转让,存在证券法、票据法等特别法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1条,应当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同时,在我国法律中,除了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转让债权外,还存在一些法定的债权移转情形,债权转让的一些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这些情形;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效力也可以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