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当事人行使代位权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37条对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只是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这一数额部分终止。试举一例予以说明。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债务人乙对相对人丙享有80万元债权,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影响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债权实现。甲依法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丙向甲履行80万元债务后,乙与丙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但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全部终止,只是80万元部分的债权债务终止。在代位权诉讼后,甲仍可向乙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乙清偿剩余的2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