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根据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的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只能作为一项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条对于实质性条款项目的开列具有提示性质,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中,哪些条款内容的变更构成实质性变更,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依照《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