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规定中都是一致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将该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使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必须使买受人取得没有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的物。”《美国商法典》第2-301条规定:“卖方的义务是根据合同转让和交付货物,买方的义务是根据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日本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负登记、登录及其他使买受人具备买卖标的的权利移转对抗要件的义务。”第561条规定:“以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的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8条规定:“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由所有权人办理转让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将有关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