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 杜涛主编
- 1099字
- 2022-08-02 15:08:56
120.甲向乙购买了一辆汽车,后甲驾驶汽车运载超重货物,由于钢圈破碎导致翻车。交通事故处理部分认定汽车质量不合格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甲超重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此时,可以减少乙对甲的损失赔偿数额吗?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对与有过错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与有过错,又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是指受损害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予以相应减少。
与有过错适用的前提是:(1)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损失。(2)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但是,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如果完全是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违约。例如,甲向乙购买古董花瓶,双方约定签订完合同过一段时间再交付,交付期限届至前,甲到乙处欣赏花瓶,但甲失手打碎了该花瓶,此时甲不得主张乙构成违约。同样,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完全是因为定作人提供材料或者指示导致最终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承揽人在发现后已经及时通知了定作人,但定作人无视,此时定作人也无权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权人具有过错。此处的过错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错,而是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这可能是因债权人自身的行为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例如,债权人给了运输者一个错误的地址,或者债权人未能够给瑕疵机器的制造者给予所有必要的指导,这部分导致了债务人的违约进而导致损失的发生;也可能是因为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部分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些事件包括债权人应对之负责的工作人员等第三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与有过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扣减债务人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体扣减的数额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强弱等因素。
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形中,即使债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但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身就在债务人所负义务的涵盖范围内时,一般不能以与有过错为由减少债务人的损失赔偿额。例如,某工厂为稳定工厂机器运行时的电压,避免过载导致损失,专门找承揽人设置了电压过载保护装置等,但由于机器过载且电压过载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生,此时并不能扣减损失赔偿额。再如,出卖人卖给买受人一辆机动车,该车的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交通违章时,气囊无法打开,导致买受人损失,同样不能因为买受人的交通违章减少损失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形中,电压过载保护装置和安全气囊本来就是为了避免对方所遭受损失的发生,因此这相当于双方特别约定避免该类损失属于债务人所负有的特别担保义务范围,此时不应因债权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而减少债务人的损失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