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要约邀请的类型有哪些?

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要约邀请类型有:

1.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及其价格进行宣传介绍等,属于要约邀请。

2.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技术转让等领域。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3.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法律规定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告,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

债券募集办法与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应实践需求在合同法基础上新增加的要约邀请类型。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记载并披露。投资者根据债券募集办法记载的情况决定是否购买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公开发售基金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投资者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的情况判断是否申购基金。债券募集办法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性质上与招股说明书类似,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说明性文件,归属于要约邀请。

4.商业广告和宣传。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实践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除通过商业广告外,还通过其他一些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和宣传如果符合要约的条件也可以成为要约。

5.寄送的价目表。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自然不符合要约的条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一般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并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但也不排除有些内容确定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构成要约。依照《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一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认定一项商业广告或者商业宣传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项商业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在10月1日前保证现货供应,欲购从速。”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在10月1日前保证现货供应”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其表明了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从而被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