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法》第75条位于《公司法》第三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部分,因此,《公司法》第75条关于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对于是否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法》本身没有作出规定;并且,对于除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股份公司来说,其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相应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资格,在股份公司的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争议——我理解,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对此作出相应的约定,不论是允许继承还是不允许继承,都可以。

不过,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关于“证券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相关证券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相应的合法继承人能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取得死亡自然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实际上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