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针对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其第72条加以规定的。

《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这么几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负有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义务;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是,其他股东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有限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而言,《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被强制执行转让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