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一审法院关于“张某平在2016年6月17日和12月12日两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申请回避表决时,其他董事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张某平的回避表决申请在客观上已经以非正式的程序获得了其他董事的同意,回避表决本身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观点的分析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