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顾名思义,是指工作的场地和处所。在工伤认定和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司法机关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分歧很大,因此,工作场所成为工伤确认中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弹性用语。但从工伤的立法本义出发,对工作场所应作适当扩大解释,注重以下几个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第一,工作职责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定处所,是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密切联系的区域。例如机械设备加工厂的车工,其工作场所就是该工厂的机械加工车间,而该工厂的装配车间、电气生产车间都不能视为该车工的工作场所。

第二,为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服务场所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为工作需要、为方便劳动者或为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置的相关设施和处所,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在工伤认定中大多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把这种为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服务处所视为工作场所,如更衣室、休息室、开水间、饮水室、消毒间、烘干室、卫生间和煤矿采煤工人的洗澡间等。此类处所尽管不是劳动者工作的作业区,但劳动者上班时饮水、上厕所、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是劳动者解决生理需求的需要,也是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多的利润所必需的;特殊行业的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时更换工作服或防护服,进行消毒、除尘或烘干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处于高温场所的劳动者、采掘行业的劳动者在工作前的更衣和工作完毕后的洗澡也是该种行业或该特殊工种必备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因此,上述为工作设立的服务处所应该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第三,工作场所法律上的延伸。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原则,为了体现工伤保险立法的价值理念,工作场所还包括法律上的延伸处所。例如,职工因工作外出的途中,无论在汽车上、火车上还是飞机上,这些交通工具均可视为工作场所的法律延伸;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凡与工作有关联的场所;用人单位安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不仅包括安保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还包括其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应到达或可能到达的场所。当然,这种法律上的工作场所的延伸,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具体场景实现工伤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