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免密支付方式下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认定

——热某特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路支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82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热某特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执信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执信路支行)

【基本案情】

热某特在建行执信路支行处申领涉案银行卡,2018年7月13日深夜至7月14日凌晨,热某特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短信,提示涉案银行卡在境外消费六笔,共计15985.69美元。热某特于14日凌晨以电话形式向中国建设银行挂失涉案银行卡,于14日上午前往建行东圃支行申请止付涉案交易,于14日下午向派出所报案。热某特表示涉案六笔交易均非其本人所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建行执信路支行赔偿其损失。建行执信路支行辩称涉案交易不能认定为伪卡交易,且不排除有热某特将银行卡交予他人消费的可能,若为伪卡交易,热某特作为持卡人应对其未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导致的损失承责等。

从热某特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银行卡消费记录及建行执信路支行提交的通用机打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消费底单等证据可知,涉案六笔“POS机消费”交易均发生在英国伦敦,六笔交易按照交易时汇率计算合计人民币105315.32元。热某特的出入境记录显示,热某特在交易发生时身处中国境内。此外,热某特在向银行申请止付及向派出所报案时均出示了银行卡原件。热某特指出涉案银行卡在境外通过“VISA”卡方式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并将其致电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确认的通话录像提交给法院。

【案件焦点】

1.涉案银行卡是在免密支付方式下被盗刷的,免密支付方式下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责任承担应当如何分配;2.涉案银行卡的约定付款方式为预授权付款,在授权刷卡消费与实际扣款成功之间存在48小时的时间差,该时间段内热某特与建行执信路支行的行为与法院认定损失责任承担的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六笔“POS机消费”交易发生在英国伦敦,交易发生时热某特身处中国境内,故可认定涉案款项交易非热某特所为。热某特在银行卡被盗刷当天上午即到银行使用涉案银行卡办理挂失业务,亦不存在热某特将涉案卡片交予他人在伦敦消费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热某特的理财卡被境外不法分子非法复制并使用,涉案六笔“POS机消费”系他人盗刷。六笔交易授权消费金额按照交易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105315.32元。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建行执信路支行对热某特存款损失承担责任的认定:一方面,热某特经建行执信路支行审核批准领取涉案理财卡,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行执信路支行有义务确保热某特账户内资金安全。涉案银行卡在境外通过“VISA”卡消费不需要密码,防止银行卡不被非法复制是保障热某特账户资金安全的唯一举措,如果发生盗刷交易,责任全在建行执信路支行。另一方面,涉案交易从授权消费到扣款成功之间存在48小时的时间差,热某特在发现交易异常后及时向银行挂失并申请止付,而建行执信路支行作为服务提供方及“VISA”卡合作方,在上述时段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支付,建行执信路支行应对热某特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热某特账户损失人民币105315.32元,是因为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及使用导致,且建行执信路支行在涉案交易发生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支付,故建行执信路支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向热某特赔偿全部损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建行执信路支行向原告热某特赔偿人民币105315.32元;

二、驳回原告热某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纠纷的起因为热某特在建行执信路支行处申领的银行卡在境外以“VISA”卡消费方式被盗刷,笔者认为该案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审理关键点:

一、免密支付方式下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案银行卡是在免密支付方式下被盗刷的。在一般的线下POS机刷卡消费中,消费成功需要满足持有真实银行卡及输入正确密码两个条件。对应前述两个条件,银行与储户负有各自的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向储户发行的银行卡不能被非法复制和使用;储户作为支付密码的设定者与保管者,应妥善保管密码确保密码不被非法窃取。在传统的设密支付方式下,银行卡若发生盗刷,法院一般会考量银行及储户各自的过失程度,结合储户是否妥善保管密码、是否为伪卡交易等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银行及储户的承责范围。由于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是由储户自己设置,通过加密后传输、保存,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因此,在通过正确输入密码盗刷成功的案件中,一般认定储户对密码泄露有过错,应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而在免密支付方式下,储户不再负有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被窃取的责任,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唯一举措为确保银行卡不被非法复制。银行应保证其发行卡片具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并能对伪卡交易进行有效识别。因此在免密支付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中,若经核实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在储户无其他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预授权付款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与银行的行为和损失责任分配的关系

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机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预授权付款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在授权刷卡消费与实际扣款成功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该时间段内被盗刷的款项处于预授权冻结状态,若储户与银行及时采取措施,极大可能可以避免损失的实际发生。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储户与银行在该时间段有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无尽到合同义务等情况亦会对损失责任的最终认定有所影响。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银行卡通过“VISA”卡消费方式被盗刷,在授权刷卡消费与实际扣款成功之间存在48小时的时间差。热某特在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当天上午即向银行申请挂失该卡并要求止付涉案交易,热某特作为储户已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而建行执信路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方,在接到热某特的挂失及止付申请后,并未采取有效止付措施防止热某特损失实际发生。此外,建行执信路支行作为“VISA”卡的合作方,亦未及时联系“VISA”卡公司核实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情况。热某特损失的实际发生与建行执信路支行的不作为有着直接关系,这也是法院判决建行执信路支行对热某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谢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