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7字
- 2022-07-29 15:45:54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 借记卡盗刷民事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谢某诉某银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谢某
被告:某银行
【基本案情】
谢某于2008年9月29日在某银行处开户办理银联理财白金卡,该卡被授权用于境外消费,2018年4月8日谢某在三亚收到6条短信提示,内容为谢某的银行卡被非授权用于境外消费,当时银行卡在谢某自己身上,谢某意识到银行卡被非授权使用,马上电话挂失该银行卡,次日,谢某去三亚银行进行了书面报案,得知自己银行卡被非授权支付金额总计5607.05美元,合计人民币36445元,谢某在2018年4月9日向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报案,至今此案未破,谢某将钱款存入某银行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某银行对谢某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和负有全面履行存款合同的义务,谢某并不存在丢失银行卡和泄露密码的过错,因此某银行应当对谢某的银行卡被盗刷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对于争议账户中存款损失某银行是否存在过错;2.谢某是否存在未妥善保管或使用银行卡,对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谢某借记卡被盗刷引起的纠纷,借记卡是金融支付工具,是双方当事人储蓄合同的外在载体,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即负有保障谢某作为储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从涉案借记卡被境外消费及谢某整个报案经过可以认定谢某主张的借记卡在国外被盗刷的事实。关于某银行辩称谢某借记卡被盗刷可能因谢某自身原因泄露密码所致问题,如需进行刷卡消费,需有借记卡和掌握密码二个条件缺一不可,谢某持有的借记卡系某银行向谢某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某银行应保障谢某持有的借记卡的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即使谢某因自身原因泄露了密码,如不持有借记卡,不会导致其借记卡被盗刷,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谢某持有的借记卡未脱离谢某控制,可以认定谢某的借记卡被盗刷要么系谢某持有的借记卡被复制,要么某银行给谢某发行的该卡不具有唯一性,某银行对此未尽到应负有的保障义务,同时,某银行对其主张的谢某自身原因泄露密码这一事实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谢某持有的借记卡被盗刷系某银行没有尽到保障谢某作为储蓄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应由某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对谢某的借记卡被盗刷的金额人民币36445元应由某银行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人民币36445元。
【法官后语】
借记卡境内外盗刷事件频发,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借记卡盗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银行虽然是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应由储户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如果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的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和短信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储户证明系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该对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四,该类案件中银行一般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但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刷的刑事案件是否被定罪,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裁判结果,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故该类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防患于未然,当事人银行卡应开通信息提醒服务,以便及时了解资金动向,发现被盗,马上采取以下行动:第一,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办理临时挂失。第二,不能及时挂失的情况下,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打印相关凭证。已经及时办理挂失的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经办理挂失,ATM机将进行吞卡处理。以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第三,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领取相应的回执,这样在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编写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付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