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效率存疑批评

另一种常见的批评认为,如果违约获得的利益大于继续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时,一方可以选择违约,难以充分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受到的损失,不能实现效率的目的。具体而言,批评者是从获益型和减损型两种范式展开的:在获益型违约情形下,“违约方”认为通过支付损害赔偿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仅根据合同价格和另外进行的交易价格相比较得出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相反,在避害型违约情形下,“违约方”则根据履行成本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比较来决定是否违约。“违约方”往往无法预估对方实际损失的数额,当“违约方”仅通过履行成本和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从而得出不履行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结果,这并非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的数额,即难以完全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对守约方来说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方案。由于效率是效率违约理论的生命力和正当性基础所在,如果该批评能够成立,将对效率违约理论造成釜底抽薪式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