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财产权分割与制度想象力

不过,在大量情况下,如果一宗财产上的全部权能由同一个人支配,那么财产就得不到最有效率的利用。相反,如果将这些权能予以分割,由不同的人支配,相互合作开发同一宗财产上的利用机会,那么该财产将发挥更大的价值。这种对同一宗财产上的权能的分割区别于对该宗财产的物理切割,且并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类简单的四重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复杂权利分割就是代表性事例。[18]可以分割的具体方式并没有一个先天存在的标准,也不大可能有一个个人主义私法哲学所说的自发秩序。相反,分割的方式和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的制度想象力,具有浓厚的后天建构色彩。只要能够构想出一种既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又不会因分割导致过高的社会成本(特别是公示成本),那么,这种分割就是有经济价值的,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对各宗财产的合作开发、利用。

分割方式既可以是“合同租赁”等并不依赖于一套昂贵的公示系统的分割方式,也可以是各类“物权”等涉及不同程度公示成本的分割手段。例如,甲系公路边上一块农地的使用权人,且系该土地上一玉米制品加工厂的所有人。其可以(1)将其土地和加工厂出租给乙,用于耕种和加工玉米,租期20年;(2)允许广告商丙在土地中央竖立一个巨幅立柱广告牌;(3)将玉米加工厂抵押给银行丁,用于担保银行向其提供的商业贷款……这样一来,多个主体可以根据不同方式同时支配和利用这一块土地,让土地所有人和其他人都从中受益。[19]

从财产分割的方式上看,财产权可以按照多种不同的方式予以分割。上例中的同步分割(多个人分别同时享有同一宗财产上的不同支配权)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财产分割方式。此外,财产权还可以按照如下方式分割:一是根据时间段来分割。例如,度假村的住房可以在春、夏、秋、冬季节中分别归四人所有,满足人们不同的度假时间爱好。这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再如,大量业主在三亚购买房屋,主要是为了度假用。但其中大量房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即便是在度假期)都处于空置状态。这些房屋未来也可能以分时段租赁或者所有的方式做进一步的利用。二是根据偶发性条件来分割。例如,一份老人的遗嘱规定:其遗产由在其离世之前已经考上985重点大学的孙子女平均继承;否则,将全部遗产遗赠给由其指定的某个希望小学。

从被分割的权利内容上看,有时可能发生财产受益权(注意:不同于“收益权”)与财产管理权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也就意味着财产权受益人与财产权管理人之间的分割。所谓的财产受益人,也就是财产权上利益的最终归属者。财产所有人通常就是财产权的管理人和受益人。一般来说,由财产所有人/受益人自主管理财产、自主决定对外转让(是否转让、转让给谁、以何种价格转让)等管理事宜是最经济的。因为财产所有人/受益人通常更了解财产的性能和价值,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对外转让能否获益。但这也有例外。在一些情形下,财产所有人/受益人可能缺乏作出理性判断的必要知识或者智力。例如,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不仅缺乏对财产价值和市场交易的必要知识储备,且没有作出理性判断的智力水平。在这样的情形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行使财产的管理权,就财产的管理事宜代为作出决定。这样的安排更符合财产所有人/受益人的财产利益。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9-2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

此外,在传统的信托实践中,受益权与管理权的分割也是一种经济的财产分割。例如,委托人为了受益人(如未成年人)的利益,将一定的财产(如一栋商业楼房)交由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按照委托合同将信托财产用于各种交易活动(如出租),并将管理的收益交付给受益人。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此类为受益人利益而开展的实物信托比较流行。中国缺乏这样的信托传统和实践,目前的信托主要是资金信托,是一种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