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先驱是边沁。早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这部著作中,边沁就明确提出科学的法理学应将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而在《法律概要》一书中,边沁则明确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这为以后分析法学的创立开辟了道路。但由于其功利主义理论的影响大大超过了他的法理学思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的桂冠就为继受边沁法理学思想的奥斯丁所摘得。

汉斯·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

法学家、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

约翰·奥斯丁,英国法理学家,在军队服役6年,之后靠自学掌握了法律知识,1818年起在英国以律师为业。1826年伦敦大学创建后,他成为该大学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奥斯丁的教书职业不算成功,他不擅讲演,对学生缺乏吸引力。1835年时,由于选修的学生逐渐减少,奥斯丁不得不停止法理学的授课,辞去法理学教授的职务。此后,他在朋友的帮助下,从事过刑法委员会的工作并担任过英国驻马耳他大使,但都无大的建树。1859年,奥斯丁在病痛和自我不信任中去世。奥斯丁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学范围之确立》(1832)、《法理学讲义》和《实在法哲学》(1863)等。前两本书在英美国家被广泛阅读、摘引和评论。

继奥斯丁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另一位代表是汉斯·凯尔森。凯尔森,美籍奥地利裔法学家,是现代法学思想史上影响最大的一个人。1881年出生于布拉格一个犹太人的家庭,先后就学于海德堡大学、柏林大学和维也纳大学。1911年至1922年任奥地利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过宪法起草工作。1921年至1930年任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1930年至1933年任科隆大学法学教授、法律系主任。希特勒上台之后,大肆迫害和屠杀犹太人,凯尔森被迫逃离德国,移居瑞士,任日内瓦国际法研究生院教授。1940年起定居美国,在哈佛大学等大学短期讲学后,应聘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科学系教授,1951年退休。在近60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始终笔耕不辍,其著作已被译为24种文字。凯尔森以其博学和睿智勤奋地探索着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前沿领域,并以纯粹法学和国际法理论享誉于世,受到西方法学家的推崇。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庞德在1934年称凯尔森“无疑是当代的主要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也盛赞他为“当代最令人鼓舞的分析法学家”。凯尔森的主要著作有《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学》《什么是正义》《规范的一般理论》(1979年在他死后出版,德文版,英译本于1991年出版)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哈特,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至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工作,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西方法学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也认为:“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3]哈特著述颇丰,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律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惩罚与责任》等。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最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

赫伯特·哈特

(Herbert Hart,1907—1992)

法哲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是原始的小型社会的法律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它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

在哈特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还有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牛津大学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法律体系和规范》《实践理性和规范》等)、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主要著作有《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法学理论家哈特传略》《法律权利和社会民主》(制度法论》)、奥塔·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主要论著有《规范逻辑和法律信息学研究》,还出版过《作为法理学和伦理学之基础的规范理论》《形式目的性行为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