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从无效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其结果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接管者,是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的适格诉讼主体,而该无效行为实际损害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管理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债务人又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之诉?此外,债务人所为的损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在实务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行为在实务中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无效行为,这些问题均为本章的讨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