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决定自己审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