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上册)(第2版)
- 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 767字
- 2022-07-28 11:28:43
4.延长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初……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再”。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