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长特别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特……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日,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落款为合议庭。

3.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