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经审查,×××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后,通知申请人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用。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他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