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证据保全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证保……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担保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如有担保人的应一并写明其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保全证据,请求……(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