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债权

第一分编 债权总论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2.某日晚,甲拾得熟人乙的自行车,就给乙打电话告诉了他。因天已经很晚,甲想将车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但车棚已上锁,甲只得将自行车推到自己住的单元楼下。第二天一早,乙来取自行车,发现车被盗,乙要求甲赔偿。应如何处理?(  )

A.由乙自己承担损失

B.由甲赔偿

C.由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D.由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3.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  )。

A.小白猫超市为吸引顾客,每月最后一天在该商场举行抽奖活动

B.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

C.佳味食品公司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本公司食品包装上

D.丙将代丁保管的自行车擅自卖给了戊,得款600元

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司考.卷三.单12)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其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9司考.卷三.单13)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6.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司考四川.卷三.单5)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7.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12)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8.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13年司考.卷三.单20)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9.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13年司考.卷三.单21)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10.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4年司考.卷三.单1)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1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4年司考.卷三.单20)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12.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年司考.卷三.单9)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某甲是某山区的农民。某晚,一头牛犊闯入某甲家院内,并到院中牲口食槽内吃草。某甲第二天发现后将牛犊喂养起来。过了1个月不见有人来寻找,便于夜晚将牛犊牵往几十公里外的牲口集市卖掉,得款700元。当某甲与买主正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发现。某甲开始时谎称该牛是自己所有,后经失主提出证据,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拾得的。买主见牛犊不是甲所有,遂不愿购买,某甲将钱退还给买主,但仍不肯将牛犊返还失主。经集市管理部门调解无效,失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牛犊。某甲辩称自己并非偷盗,而且已经将牛犊喂养1个月,即使返还,失主也应赔偿自己的损失。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某甲的行为开始时属于拾得遗失物

B.其后某甲拒不返还牛犊,应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C.某甲必须返还牛犊

D.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和付出的劳务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2)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甲方和乙厂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

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

四、名词解释

1.债

2.债的要素

五、简答题

何谓债的标的?简述其要件及形态。

六、论述题

债权的性质及其一般效力。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排除B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

2.答案:A。首先,明确甲的行为性质,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次,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答案:B。本题考查债的发生原因。B项是一个身份关系不属于债的范畴,A项抽奖活动是一个射幸合同,C项构成了侵权之债,D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4.答案:C。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

5.答案:B。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6.答案:D。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本题中,任某起初拾得颠簸掉落的一件货物并据为己有,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构成不当得利;后来,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D项说法正确。

7.答案:B。合同是最常见的债的发生原因。本题中,丙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说明其是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诉的标的为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所述毫无法律依据,获得工伤补偿不是违约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错误。《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说明甲、乙二人并非连带债务人,因此丙只能要求乙继续赔偿4万元,不能向甲追索,故D项错误。

8.答案:D。《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为:(1)一方获利;(2)另一方受损;(3)获利没有合法根据;(4)一方获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本题中,A项的甲超过诉讼时效还款,乙受领欠款是基于债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的甲提前支付利息和提前还款是基于自己的自愿,也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因其非法性将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债务人”,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的存款账户因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综上,D项当选。

9.答案:D。《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三个条件:(1)有为他人管理的行为;(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A项的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违背了甲的意思,很难说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项情形属于好意施惠性质,这种邻里间的互助行为不宜成立法律关系,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C项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D项,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因其寻找失主可看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也满足了无因管理的其他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10.答案:D。A项,有两点错误:(1)6万元赔偿费的权利人是死者的继承人,本案中虽然未找到权利人,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利人;(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指的是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题目所述的情况与本原则不符。因此A项错误。B项,《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行为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为根据,具有不平等性。本题中,交警大队实际上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这是行政行为无疑,也看得出明显的不平等性;但是第二个行为,预收赔偿费并商定转交,这并不是行政行为,否则不会“商定”,因此后一行为并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C项错误。D项,《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据此D项正确。

11.答案:D。《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的救火行为虽然主观上最终是为自己,但也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同时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在构成无因管理方面不受影响,因此甲的救火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乙是房屋的所有人;丙是房屋的使用人,有财产在房屋中,因此二人均因甲的救火行为而受益,甲均可要求他们就自己救火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据此,A、B、C三项均错误。D项,甲的救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减少了理赔数额,但甲救火时并无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甚至,他可能根本不知道A公司承保的事情,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2.答案:C。(1)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依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无论是哪种形式,第三人都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债权人甲出具欠条,丙直接成为合同债务人之一,故本题中A选项说法错误。(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依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此时丙成为合同债务人之一,而原债务人乙公司也没有脱离债务关系,故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由此,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3)依《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中,丙公司是与乙公司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的,所以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不属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故本题中D选项说法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某甲开始时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因此,选项A正确;后来拒不返还,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故选项B正确;无论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都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及劳务(如果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1)D。债务人可以选择二种以上的给付的,是选择之债。

(2)ABCD。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特征是:(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2.答案: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由债权、债务以及权能、限制或者法律约束等构成。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五、简答题

答案:所谓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就是指以履行债务为目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予以给付之对象。

债的标的事实上能够依主体的合意而自由确定,但为了使债的法律关系的运作拥有法律的严肃性以及有“法的安全”之保障,又需有一定的要件而予以规范。债的标的的要件包括:第一,债之标的的流转,既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有悖于现实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二,债之标的须有给付之可能性。债之标的须有给付之可能性,是指于债之关系成立时,债之标的不仅应当存在,而且还有给付的可能性。第三,债之标的须有确定性。债之标的须有确定性,是指于债之关系成立时,其标的必须明确,否则即有碍于债的关系之成立。

作为债之标的的给付对象,应决定于债之内容。从社会生活实践方面而言,主要有四大类。一是物,如买卖合同的给付标的便是物。二是行为,如演出合同的给付标的是表演行为。三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的给付标的是一定的智力成果——技术。四是可依法转让的民事权利,如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给付标的又是专利实施权利。

六、论述题

答案:债权的性质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债权属于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无不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故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来说,债权属于请求权。当然,除请求权外,债权于特殊情形时,还有代位权、撤销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为最大,也最为普遍。(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对人权并不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享有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其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因此从债权人之相对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来说,债权属于对人权,这一性质也被称为债权之相对性。

债权的效力是指债权在债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作用。债权的效力包括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这样三个方面。(1)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请求力包括诉讼上及诉讼外的请求力;狭义上的请求力仅指诉讼外的请求力。诉讼上的请求谓之诉权,诉讼外的请求谓之请求权。诉讼上的请求须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须以诉权之请求公力救济为支撑。所以,债权的请求力既是民法上的效力,也是诉讼法上的效力,属于广义上的请求力。(2)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的效力。在债的关系运行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请求力,尚不足以确保债务人自动依债的内容履行债务。因此法律在请求力之上,又赋予债权以执行效力,为债权提供硬性的公力救济。债权的执行力,其制度内容也就是执行的方法和程序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上,但其根据则在民法。所以,债权的执行力不仅仅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也具有实体法具有的效力。(3)债权的保持力,又称为债权的受领保持力,是指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与前述请求力、执行力等积极效力不同,债权的保持力是债权的消极效力。因为债权人对所受利益无保持力,该利益就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返还。所以,保持力虽消极但不可或缺,保持力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推导出来的。

一般债权都具有上述三项效力,但对具体的某项债权,如其通过请求力即能实现给付利益的,就无须发生执行力了,也有些债权虽然不具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

债权效力还可能被阻却,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时,债权的效力会发生障碍。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债权或免除他方的债务,除不行使债权致使诉讼时效消灭外,债权的请求力和执行力并不消灭,而只是暂时中止。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民法上称之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