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能否因不同意选民名单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民名单上登记的人都应是有权行使选举权利的人。选民名单是按照选区进行登记的,不属于该选区或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登记在选民名单上。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当有人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也就是说,对选民名单不同意的,要先进行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