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人员?

罢免是免去对任期未满的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人员的任免均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如果这些人员在任期存在违法失职行为,不再适合担任以上职位需要被罢免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罢免,其他机关或者个人无权罢免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