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民族乡是否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力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宪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我国散居、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管理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因此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而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并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