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 郑新芝主编
- 1469字
- 2022-07-29 17:11:17
二、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取得行政执法合法权限后,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下列流程进行相关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启动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书面报请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启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2.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依职权或者收到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申请后,一般需要依据部委规章或机关内部规程进行形式审查是否受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明确、相关依据和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限期修改重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受理后,首先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函,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然后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以举报为例,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举报事项后,首先应向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就举报事项要求说明的函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组织各方进行质证,对物证进行鉴定,然后根据回复函、调查询问笔录、质证记录和鉴定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前的告知和听证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必须履行告知和听证程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下面以行政处罚为例来谈谈告知和听证程序。
(1)告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
(2)听证程序。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3)违反告知和听证程序的法律风险。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并告知救济权利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和相关当事人送达,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一般在行政行为决定书结尾需要附上这样一段话:“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市人民政府或某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