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性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解读

关于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二是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案例

肖某与某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案[10]

原告:肖某

被告:某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某测绘局)

2016年1月6日,肖某向某测绘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9年某测绘局在“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通过评审”新闻稿件中提及的《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技术方案》《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和《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评审报告》。同年1月19日,某测绘局作出2016年《复函》,对肖某申请的上述信息暂不予以公开。

另查,水利部于2010年2月9日作出水文函〔2010〕23号《关于三江源头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向社会发布信息涉及使用了水文监测数据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我部认为,科考成果可以刊印出版,与读者分享河源区调查数据,但不宜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向社会发布新的长江、黄河源头概念。”

国家测绘局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的国测函〔2010〕28号《关于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的复函》中指出:“鉴于水利部的会商审核意见与你省报送的科考成果存在明显分歧的实际情况,决定暂缓对你省报送的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的审核发布工作,由你省继续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对科学考察结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我局进行审核。”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黄办函〔2011〕13号《关于对黄河源科学考察成果发布意见的复函》,该复函亦指出:“我委认为,某省所提的两种源头数据发布形式,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审定验收之前均不宜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发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测绘法第三十二条[1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12]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该规定第五条亦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依据上述规定,涉及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府信息需要进行公开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本案中,肖某向某测绘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技术方案》《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和《三江源头科学考察成果评审报告》。由于上述信息均涉及我国领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测绘法的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根据法院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三江源科学考察成果“不宜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发布”。因此,某测绘局认定上述信息中包含未经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而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