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妨害清算案

概念

本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须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公司法》对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都作了严格规定。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实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处理公司、企业的财产,才能减少和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

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入乙银行另立账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亦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所谓资产负债表,又称资产负债平衡表,是指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业一定时期内财产的总体构成状况,即公司、企业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的报表。其以左右平衡式账户列示出借方又称资产方与贷方即负债方,借方记载资产的运用、贷方记载资产与负债,表示资金的来源、要求借贷双方必须平衡。平衡公式是: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就是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的总额。从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业的财务情况及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所谓财产清单,乃是公司、企业现有财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剩余产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记公司、企业现有全部财产的单子。资产负债表、公司、企业财产清单,是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虚伪的记载。所谓虚伪记载,就是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多抵、高抵债务;或夸张、缩小公司、企业的资产等,都是虚伪的记载。(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剩余财产。这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债务后,即进行第四财产处分程序后,财产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财产的,则必然造成对国家、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三、本罪的构成还要以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必要。如果只有行为,而没有造成后果或虽有后果却不那么严重,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严重损害的情况。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业职工、清算组成员及代表国家征收公司、企业所欠税款的税务部门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管理人。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而且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时,才构成犯罪。未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管理人,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单位的证据。

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

二、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编造虚假的清算手续行为的证据:(1)资产负债表;(2)财产目录;(3)有形资产;(4)无形资产;(5)财物登记册。2.证明行为人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未清算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证据。4.其他的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14日修正)

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