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不动产权利人建造、修缮建筑物能否临时使用相邻的土地?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难免需要临时或长期利用邻地,调节这种因利用邻地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法律规范邻里之间的这种行为,极易在邻里之间产生纠纷。不动产权利人,特别是土地的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要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将脚手架临时搭在相邻的乙的土地范围内,乙不能阻拦,而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