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释义
- 本书编委会编著
- 14207字
- 2022-07-29 16:55:51
第一编 《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北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而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北京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条例主要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科技领域法律。
为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现结合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进行说明。其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现实需要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北京“四个中心”核心功能,明确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为落实中央要求,北京市会同科技部等国家部委,部市协同、全面发力,系统部署推进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迈上了新的台阶。据施普林格·自然与清华大学联合发布的《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指数2020》显示,北京在全球科技创新中心中已位列第五。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十四五”时期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时,明确提出支持北京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2021年3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北京等地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中,中央赋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的奋斗目标、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
2021年1月,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北京将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同年2月,为率先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科技部和北京市政府牵头制定实施《“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到203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力、竞争力、辐射力全球领先,形成国际人才高地,切实支撑我国建设科技强国。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成果转化是高精尖产业发展的主要支撑和高端引领。只有打通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渠道,完成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将北京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才能为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提供高水平的科技供给,才能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和全国创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是北京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2016年国务院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本市实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全面部署了包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内的六大任务。2021年,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实施六大工程,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快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融合畅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未来产业和万亿级产业集群。
二是更好地贯彻国家上位法、加强本市科技立法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修订实施,是自1996年出台后时隔近二十年第一次“大修”,在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同时明确提出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并规定了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2016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三部曲”。之后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国资委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近七十部落实政策文件。
2016年7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不到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启动执法检查工作,旨在从立法、监督两方面双管齐下,用法治手段推动中央重要部署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法律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理解不一致、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应深入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配套规定的系统性、精确性”。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上位法律,本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将国家法律的部分原则性规定,如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程序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计算、研究开发机构范围、尽职免责内涵以及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具体化,以此加强本市科技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本市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针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过程中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普遍反映的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国有资产管理等障碍问题,对与《专利法》《民法典》《公司法》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包括法律名词理解不一致、成果认定标准不统一、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协调等问题,根据实际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另外,近年来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改革政策探索,如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创新券、技术市场、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发展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固化。综合而言,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要求越来越突出。
三是解决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障碍和突出问题,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应用基础研究力度,以推动重大科技项目为抓手,打通“最后一公里”,拆除阻碍产业化的“篱笆墙”,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发展新动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会上强调,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包括简政放权在内的所有重大改革均应于法有据。坚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长期以来,本市坚持以深化改革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努力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通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进入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科技成果转化诸多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和权责关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障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逐步显现,创新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动能仍需进一步强化,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导向仍待完善,现行科技成果处置评估制度距离符合创新规律的要求仍有差距,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还较薄弱,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产业、经济、科技、财税、金融、投资等诸多领域的政策协同未真正形成,部门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等。对于地方来讲,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从法律制度层面主动作为,实现突出问题制度解决、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本条例除总则一章外,分别从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规范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活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法的适用范围,严格上讲就是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生效失效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法律规范对人、事的效力。按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划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本条例有关适用对象的规定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也就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一般惯例,法的空间效力取决于立法机关所辖行政区域范围。根据本条规定:第一,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二,本条例适用的主体是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第三,本条例调整的是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无论是本市的单位和个人,还是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本条例。关于条例时间效力问题,本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了规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中央在京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同样也适用本条例。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新时代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既是使命,更是责任。北京地区有丰富的人才和科技资源,包括高等院校93所,各类科研院所1000多家,拥有全国一半的顶尖学科,拥有一批世界顶尖科学家,两院院士占全国近50%,每万名就业人员中有研发人员185人。同时,还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2.9万家,外资研发机构近500家;布局超级计算中心、高能同步辐射光源等大科学基础设施,科技资源规模和水平国内遥遥领先。北京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都应成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力军。“地方支前,主力出征”,条例的法律效力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成果转化活动主体,中央在京单位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是应有之义。为更好赋权赋能本市区域内的创新主体,本条例对赋权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的适用对象作了区分限定,以赋权性条款为主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主体,作为权利,中央单位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也明确了部分义务性条款,例如,年度报告和科技成果报告制度等,条例将部分义务条款的主体分别明确为“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或“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予以区分。作为法定义务,相关主体必须予以遵守。
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已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科技成果”界定为“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界定为“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此外,考虑到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科技体制机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和内涵也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生力军,政府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商业化方式更加丰富,也在不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和活动形式。因此,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是考虑到本市经济发展的阶段特点和发展趋势,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范围的拓展性、灵活性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对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中需要遵守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尊重创新和经济规律、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遵循民事行为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该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既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和意图,也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方面面工作开展的普遍准则。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在国家法的基础上,本市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也强调了市场经济规律;强调了要全面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各个创新主体的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本条所规定的有关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既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律,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创新规律是在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技术转移转化中发生作用的规律。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就要求根据科学技术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和创新价值实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商业化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市场经济规律是在市场经济中发生作用的规律,包括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就要求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
本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除了继续强调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外,特别强调了要发挥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转化服务机构的作用。这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活动过程,在转化过程中,涉及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需要各个主体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是科技成果的供给方,只有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企业是科技成果的需求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力量;转化服务机构是联结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桥梁,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商品化、产业化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服务作用,才能有效的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本条例的主要制度安排是围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有权转”(解决权属问题)→“愿意转”(解决积极性问题)→“转得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突破,激发各相关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遵循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
本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要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自然人、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具体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自主决定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以何种方式转化、什么时间转化、转化给谁,都由当事人自愿协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予以转化。
互利原则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应使各方都获益,也就是不能以损害一方的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而要兼顾各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也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履行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与互利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只有互利才能达到真正的、实质上的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技术秘密等;既包括科技成果本身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包括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新形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权属问题,可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名词解释
研发机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研究开发机构”的简称,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场地等基本条件,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是指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高等院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院校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转化服务机构包括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商品化、产业化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着提供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应用价值分析、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拟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信息搜集筛选和分析加工、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理人等)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桥梁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和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职责和全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市、区人民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责
领导是指带领、引导社会组织和群体为实现一定群体目标而进行领航导向的过程。本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即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负有领导职责。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主要有:
(1)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2)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协调难度较大,为了有效协调本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各单位,以及中央在京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推动形成本市区域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合力,亟待建立全市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统筹有力、协调有序、运转有效的工作体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是在依托本市现有议事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建立健全市级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联席会议机制,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联席会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机制。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牵头负责落实联席会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各部门、各区按照任务清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负责督查考核数据统计、信息汇总、工作简报、年度总结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在市、区层面,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召集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主责单位包括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人才工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联席会成员单位除主责单位外,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未来科学城管委会等。联席会研究、协调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指定局级负责人和处级联络员,联席会可视工作需要吸纳在京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机构、创新型企业、服务机构等参与。其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联席会在部市层面,对接联络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卫健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委相关司局,建立健全部际协调机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市科学技术部门、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规定。
条文解读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通过制定规划、计划,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科学技术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市科学技术部门”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北京市外国专家局牌子;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机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职责。牵头本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各类科技中介及协会组织发展。牵头建立本市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信息系统。承担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创新调查和科研成果报告工作。负责本市引进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牵头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二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负责应用场景建设相关工作。
三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协调职责。统筹推进本市与各省区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联系市有关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统筹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提升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关键技术的示范应用,支撑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拟订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服务业、科技促进城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政策及措施。
四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服务职责。加强对创新主体的支持,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组织和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攻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社会组织发展、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工作,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其他部门的职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不仅是科学技术部门的职责,也涉及到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知识产权、审计、纪检监察、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怀柔科学城管委会、未来科学城管委会和北京技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承担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因此,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仅需要科学技术部门认真履职,还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科学技术部门在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协同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条
第六条 【交流合作】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交流合作良好环境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
北京作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理应成为世界级的创新资源聚集、交易和配置的枢纽,成为科技成果、信息等创新要素资源的顺畅流动的区域,这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
一、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
在本市聚集国内外优质的科技成果资源,能够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企业、研发人员、技术转移人才和社会资本,有效促进国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项目落地和交易。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提出,搭建高端合作交流平台。构筑全球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推动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形成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集聚区。优化国际化服务环境。加快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服务标准、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建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企业营商环境,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吸引全球高端人才和国际风险资本,促进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京落地。
本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
二、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不但有利于促进过度聚集的功能在京津冀更广阔的空间内合理布局,而且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北京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开拓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2016年7月,按照国务院部署,本市牵头起草“1+3”京津冀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1”即《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3”即三省市分别形成各自全面创新改革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实施,本市方案从7方面提出47条改革举措。
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引导首都创新资源向天津、河北转移,推动北京创新成果在京津冀区域转化应用。制定实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2017-2020年)》,部署了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16项任务和2个项目。出台《关于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合作协议(2018-2020年)》,共建创新要素与资源共享平台,深化细化区域分工与布局,促进三地高等院校、院所和企业协同创新。跨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园区链逐步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正在取得突破。
深化京津冀产业政策衔接和园区共建,构建布局合理、梯次发展的产业链条。医药产业转移异地监管取得突破,集中转入北京·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的京籍药企,相应产品批准文号不做转移,按照变更生产地址办理,仍由北京市食药监局依法实施许可和认证,对其生产情况进行延伸监管。京津冀协同发展统计监测体系已经建立,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完成升级改造。
三、积极推进央地合作
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自2014年起,北京深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凝聚区域内创新主体,聚焦服务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积极争取承建国家“十四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围绕量子、光电、医疗健康等领域,超前谋划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设立科学研究基金、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2019年工作方案》明确指出:积极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和工程。争取并配合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京布局。充分发挥北京资源优势,推动更多创新型企业参加项目实施,促进更多任务项目和成果落地北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
第七条 【表彰与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条文解读
实践证明,为提高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科技领域奖励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对于建立科技领域的奖励制度进行了规定。本市按照国家和北京的相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直接的体现,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创业文化的重要措施。
一、国家关于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是在国家层面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重要依据。有关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中国公民可以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即: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二、本市关于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重要依据。有关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不超过40周岁的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